(管理制度)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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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电子支付系统实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讨论稿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本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支付结算办法趴湖北辖内支付密码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逐笔实时处理,定时批量净额轧差清算资金。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管部”)批准,通过本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局(以下简称银行)以及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

2、指直接与本系统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DPC”)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第五条 清算账户是指本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第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业务包括本系统实时支付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系统处理的银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其支付信息从发起行发起,经发起清算行、DPC、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间接参与者。 发起清算行是向本系统提交支付信

3、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DPC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的机构。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 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间接参与者。第七条 在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中,发起行为接收行的代理行,接收行为发起行的被代理行。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 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营管部对本系统实时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对本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

4、二章 业务处理原则第十条 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的收付款银行账户仅限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第十一条本系统业务分为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 对公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 个人业务是指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业务。第十二条本系统受理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应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第十三条个人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转账支付的款项,视同现金按规定由付款银行进行登记报备。第十四条付款银行在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或付款人签发的支付密码的有效性。第十五条付款银行在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本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时,必须确认收付

5、款人签订的付款协议的有效性或付款人的取款密码与存折、银行卡等介质同时有效并一致。第十六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在与开户银行必须约定使用支付密码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后,方可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按规定使用支付密码。第十七条除办理依据付款协议付款的支付业务以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可在开户银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种收、付款业务。在业务办理中,必须将存折或银行卡等介质与取款密码同时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也可比照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与开户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签订有关协议,通过本系统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有

6、关的支付结算业务。第十八条存款人与银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的,必须对是否凭有效的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办理支付的唯一依据以及双方相应的责任义务予以明确约定。第十九条银行在受理通过本系统处理的个人支付业务时,必须采用具有加密功能的密码键盘对客户密码进行加密处理,以保障个人密码的安全性。第二十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发起方与DPC,以及接收方与DPC之间传递,须符合营管部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本系统同城密寸甲。加编有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的业务信息方为有效信息。 本系统同城密寸甲由营管部负责管理。第二十一条 直接参与者通过本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支付费用、享有收益。第二十二条 系统参与者受理本系

7、统有关业务,应使用营管部规定的专用凭证和专用业务印章。专用凭证由营管部统一印制,各参与者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管理要求分别按重要空白凭证和普通凭证进行管理。第二十三条 营管部可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对直接参与者所能发起及接收的各类业务实施控制。 各直接参与者应可根据需要,对在本机构开设的存款账户所能办理的业务种类实行控制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系统运行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营管部统一规定。营管部根据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时间。 第三章 业务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系统实时处理下列业务: (一)同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付款业务、银行本票委托付款业务、直接贷记业务、委托收款划回业务、同城特约委托

8、收款划回业务、个人贷记转账业务。 (二)同城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包括转账支票委托收款业务、银行本票业务、个人借记转账业务。 (三)对公通存通兑业务。包括转账银行本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银行本票通兑业务、转账支票通存通兑业务、现金支票通兑业务、现金通存业务。 (四)个人通存通兑业务。个人转账业务通存通兑业务、个人现金业务通存业务、个人现金通兑业务。 (五)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包括单位跨行委托汇兑业务和个人跨行委托汇兑业务。 (六)实时贷记抹账业务。 (七)营管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六条 营管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对不同支付业务规定相应的交易金额限制,并通过DPC实施控制。第二十七条 使用现金支票跨行支取现

9、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0元。 使用存折或银行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金不得超过3次,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第二十八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各类业务的凭证上的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应使用其法定名称,名称为单位名称的,也可使用规范化简称。 收付款人名称必须与对应账号相符一致。第二十九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的票据业务,其业务发起时间应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内。第三十条通过本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其受理银行为票据的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为单位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个人持票人凭

10、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银行支取现金的,除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外,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系统办理支票业务,可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到银行办理。 转账支票的出票人到银行办理委托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 转账支票的持票人到付款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应按规定在票据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到收款银行、或收付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办理委托收款的,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现金支票的持票人到银行办理提示付款的,受理银行为付款银行或代理付款银行。持票人应在票据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

11、人的还应在票据背面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三十二条 发起清算行与DPC、接收清算行与DPC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业务信息,应采取联机方式实时处理。出现联机中断的,应及时恢复,当日不能恢复的,必须在日终时采用磁介质方式与DPC核对当日已发生的所有业务。第三十三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受理业务后应及时向本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DPC收到支付业务信息后,应及时转发;接收行(接收清算行)应及时处理并向DPC反馈处理结果。 交易(业务)失败的,DPC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失败结果;交易(业务)成功的,DPC应及时向相关各参与者发送成功结果,并以此作为是否纳入清

12、算的标志。第三十四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起交易后未收到DPC回应结果的,可及时向DPC查询该笔业务的状态。 有查询回应结果的,根据其进行相应处理;无查询回应结果的,受理银行应留下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暂时留置相关凭证和现金,向客户出具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是个人业务的,还应将存折、银行卡退交客户。 客户应俟后凭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到受理银行续办业务。 银行根据确定的交易结果,收回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 银行在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由签发行编制支付密码并按要求记载在银行本票正面。支付密码的编码要素包括出票日期、金额、业务种类、凭证号码、签发行行号(代付款账号)。受理银行在受

13、理银行本票时一律通过本系统或行内业务系统查验银行本票上支付密码的有效性。银行本票的受理时间与本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受理时间一致。第三十六条 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次日12:00前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次日12:00前予以查复。 查询查复行及系统各节点应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对查询查复信息进行配对管理。第三十七条 付款银行认为受理银行末按规定对票据和结算凭证进行审查的,应自业务发生之日起三个运行工作日内,通过本系统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明确告知其未按规定审查的详细情形,受理银行应及时查复。未按规定时间向受理银行发出查询的,视作付款银行对受理银行的审查无异议

14、。第三十八条 委托汇兑业务受理成功后,受理行对汇款人不再承担查询责任。汇款人如有疑问或汇款出现异常情况,由汇款人开户银行负责解决。第三十九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实时支付业务不能撤销。第四十条发起行对因自身原因误发实时贷记支付业务的,可向接收行发送实时贷记抹账业务请求。实时贷记抹账业务的发起必须经过相应授权。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抹账请求后,应立即检查是否打印收账通知、接收人账户资金情况,能够支付的,即时办理抹账。否则,退回抹账请求,有关业务的处理由发起行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第四十一条 客户办理本系统有关业务不能成功时,受理银行应将不能成功的业务理由或其他理由告知客户。 业务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

15、、付款银行所作的拒绝理由。 其他理由是指受理银行、收款银行、付款银行以及DPC因拒绝理由以外的原因导致业务不能成功的理由。第四十二条 银行通过本系统对接收的有关业务做拒绝处理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种类,作出与所拒绝业务相匹配的拒绝理由。 对涉及票据的实时借记转账和通兑业务的拒绝理由即为该票据的退票理由,由受理银行代付款银行以交易失败证明形式告知客户。第四十三条 本系统实时业务处理拒绝理由包括: (一)收款账号不存在 (二)付款账号不存在 (三)收款账号户名不符 (四)付款账号户名不符 (五)付款账户存款不足 (六)支付密码错误 (七)无此凭证号码 (八)账户冻结 (九)已挂失依法止付 (十)银行本票金额不符 (十一)银行本票出票日期不符 (十二)取款密码错误 (十三)磁条信息不符 (十四)收账通知已打印无法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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