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纳金能安〔〕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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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金能安2010 号爆破器材管理制度公司所属三矿: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矿(项目部)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国家和企业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贯彻执行突出抓好公司三矿的爆破器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公司三矿爆破器材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金能公司)爆破器材管理规定,希各矿(项目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爆破器材管理组: 组长:辛晓峰。 副组长:陈广金。 成员:由供销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调度室负责人、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安全

2、生产部,负责日常督查管理工作。爆破器材管理组组织一次矿井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处罚规定给予罚款。组织和督促各单位部门认真执行爆破器材管理制度。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主题词:爆破器材 管理制度 奖惩办法 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共印12份附件一:纳雍金能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矿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各矿

3、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爆破器材,包括煤矿井下采掘作业所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第三条 爆破器材的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第四条 未经单位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单位名义购买、销售、运输爆破器材,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爆破器材。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煤矿应设立爆破器材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4、管理人员。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煤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保管、运输、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应配齐本单位爆破器材保管、爆破作业人员。由于一般地面炸药库距离工业场地较远,每班应尽量配备两名保管人员。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爆破器材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有关系统。同时建立健全爆破器材帐薄登记制度,及时将购买的、发放的、退回的、报废的爆破器材登记在帐薄上,帐薄登记的信息要全面准确。第八

5、条 禁止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爆破器材,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煤矿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二章 爆破器材购买第一条 煤矿申请购买爆破器材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第二条 煤矿购买爆破器材必须经过煤矿领导同意,并在申请购买单上审

6、批签字。严禁未经过煤矿领导同意私自购买爆破器材。第三条 销售、购买爆破器材,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第四条 煤矿应当自爆破器材购买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押运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运输爆破器材,运输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具备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第二条 爆破器材运达煤矿地面炸药库后,煤矿应当立即进行验收,并配合运输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第三条 从矿区内地

7、面药库运至井口,一般采用人力运输,从井口运至井下发放点的爆破器材,必须使用专用矿车,炸药、雷管分别专车专人运送,不准在井口和井底车场滞留,中途不得换人,专用矿车必须有“危险品”标志,。第四条 矿区短途运输,不管使用任何运输方式,必须按规定距离运行。即:在平坦道路上汽车相距50米;马车相距20米;人力相距5米,在陡坡路道时,汽车相距300米;马车相距100米;人力相距60米。第五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信号工。(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

8、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9、第六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

10、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第七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第八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电雷管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1、(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第九条 严禁使用翻斗车、铁皮车箱以及汽车拖斗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速、超载行驶。第十条 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轻拿、轻放,堆放要平稳整齐,上盖下垫要符合标准。严禁炸药、雷管混装、混运,必须专车专运。第十一条 担任爆破器材押运的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若敞车运输时,武装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车箱内执勤,严禁坐在驾驶室内,不准在车箱内吸烟,承运车辆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第十二条 放炮员运经使用地点时,炸药、雷管要分

12、别搬运,运送雷管时必须使用雷管箱,禁止散拿或揣入衣袋内。搬运人员之间行走间隔距离应相隔510米,以防互相碰撞或诱爆。第十三条 运至使用地点,即:工作面(头)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在专用箱内,并上锁,严禁在使用现场乱丢乱放。第四章 爆破器材贮存保管制度第一条 爆破器材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第二条 井上下炸药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二)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要经常保持库房内干净整洁无杂物;(三)专用

13、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四)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的勘验,领发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安全可靠的专用仓库或峒室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保证爆破器材不变质,不自燃或被盗。第四条 炸药不准与起爆器材共库存放。不同性质的炸药应分别存放。并保证包装严密,零星雷管应用软物填塞挤牢。第五条 炸药库、雷管库、编号室、导通室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设隔爆装置。第六条 爆破器材仓库必须用砖、石或铁丝网构

14、筑围墙,围墙内外要清除一切树木,高杆植物,杂草及其它易燃物品,随时保持库区整洁干净,排水畅通。第七条 爆破器材入库时,押运员、材料员、保管员要当场交接验收,要一起查规格、验质量、点数量,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及时解决。第八条 爆破器材出库时,须严格做到“先进先发,后进后发”的原则,以防变质。第九条 贮存的炸药、雷管必须堆码整齐,四不靠墙,中间留有通风道,离墙距离不得小于0.3米;堆垛距离不得小于1.3米。摆放时要做到“横”成排,“竖”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帐、卡、物相符,各种数据用牌板标示,保证实物与牌板数相符。库内卫生须保持并达到无杂物、无积尘、无蜘蛛网。第十条

15、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帐、双运”管理制度。即(公安人员与仓库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爆破器材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第五章 炸药库管理第一条 爆炸材料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第二条 爆破器材的储存量必须符合安全库存的规定。第三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第四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第三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m,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防雷电措施、管理制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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