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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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9年8月8日 【编辑录入:王宝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04520号关于发布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适应船舶登记管理工作的发展,我局对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名称(以下简称“船名”),充分利用船名资源,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船舶。

2、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名。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并须经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定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船名由汉字(其英文译文为汉语拼音)或汉字并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字不得少于2个。船名字符数最多不超过14个,最少不少于4个(每个汉字计为2个字符,每个阿拉伯数字计为1个字符)。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主管机关专门公布的特殊结构组成,或报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 第六条 提倡船舶使用系列船名,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汉字后跟阿拉伯数字组成的船名。 第七条 除特别命名外,船名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名

3、称相同或者相似的; (二)与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与国家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带有民族歧视性或殖民主义色彩的; (五)有损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有不良文化倾向的; (六)外省、市简称加带船舶种类组成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八)主管机关或登记机关认为不能使用的其他特殊性词语。 第八条 船舶所有人应在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舶承租人在申请光船租赁登记)时,首先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出核定船名的书面申请。申请核定船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格式附后)。 2.新造船舶应提交船舶建造合同,新购船舶应提交船舶买卖合同,以其他方

4、式取得的船舶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就已登记的船舶申请新的船名变更原船名的,应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人同意的文书。船舶设有抵押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书及抵押权人同意的文书。 3.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或主要城市名称作为船名的,应出具当地政府同意的文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证件。 第九条 船名经核准使用后,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新船名核准后,由船舶登记机关在发行覆盖范围与该船航行范围相适应的报纸上提前一个月公告3次,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对变更船名有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船名经核准同意使用后,3个

5、月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其他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使用该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注销或船名变更后,原船舶船名自动注销。其他船舶不得再使用该船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 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格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申请使用船舶名称个。 序号 船名(汉字) 汉语拼音 是否系列船名 曾用名 1 2 3 4 5 申请人:(船公司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传真: 登记机关意见 (登记机关名称)经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传 真: 核准机关意见 (核准机关名称)经办人: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传 真: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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