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汇总第一-七部分)XXXX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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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建筑专业 诚信承诺 法规知识要点 前言 诚信承诺 的执行起因 2010年建筑专业 诚信承诺 法规知识要点 0 告知承诺书 讨论稿 0 1 告知承诺书 讨论稿 0 2 告知承诺书 讨论稿 0 3 不同阶段承诺事项 0 4 不同阶段承诺事项 0 5 不同阶段承诺事项 0 6 诚信承诺研究技术指标体系 草案 审核要素全表 0 7 不同阶段诚信承诺要素简表 0 8 不同阶段诚信承诺要素简表 0 9 不同阶段诚信承诺要素简表 0 10 不同阶段诚信承诺要素简表 0 11 相关法规文件资料选编 0 12 第一部分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第二部分实体审核第三部分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审核第四部分项目总平面布

2、局要求审核第五部分其他审核第六部分其他配套要求第七部分其他要求 2010年建筑专业 诚信承诺 法规知识要点 第一部分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2010年建筑专业 诚信承诺 法规知识要点 1 1 计划批文审核 定性分析特征 审批流程审核方式 承诺 2 土地权属确认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3 核提周边有无变化情况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4 设计资质审查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5 设计文件审图意见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一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要点 1 1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修订 2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2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 上海市

3、市政府令第12号 2007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3 关于发布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应用解释 的通知沪规法 2007 524号 二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中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法规 1 2 一 计划文件审批 略 定性分析特征 审批流程审核方式 承诺 三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的审核 承诺内容 1 3 1 二 土地权属确认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三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的审核 承诺内容 1 3 2 1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见 上

4、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修订 2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2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修订 2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二 土地权属确认 1 3 2 1 3 建设单位在上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 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修订 2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六章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市或者区 县规

5、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并向市或者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修订 200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1号公告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二 土地权属确认 1 3 2 2 三 核提周边有无变化情况 略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三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的审核 承诺内容 1 3 3 四 设计资质审查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三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的审核 承诺内容 1 3 4 1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1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 含修订或者调整 2 详细规划的编制 3 研究拟定大

6、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九条 2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有效期为6年 期满3个月前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十八条 四 设计资质审查 1 3 4 1 3 甲 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 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 向任务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得其他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 向任务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4 甲 乙级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中 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 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 资质证书 非独立法人的机构 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四 设计资质审查 1 3 4 2 5 两个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合作编制城市规划时 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共同向任务所在地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6 禁止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禁止无 资质证书 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四 设计资质

8、审查 1 3 4 3 7 发证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城市规划编制未按照规定进行年检或者资质年检不合格的 发证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限期整改 逾期不办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 发证部门可以公告收回其 资质证书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规划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符合与城市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 规范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四 设计资质审查 1 3 4 4 9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成果 应当在文件扉页注明单

9、位资质等级和证书编号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10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规划编制最终成果 应当责令有关规划编制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参见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四 设计资质审查 1 3 4 5 五 设计文件审图意见 略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三 前置条件 程序审核 的审核 承诺内容 1 3 5 第二部分实体审核 2010年建筑专业 诚信承诺 法规知识要点 2 1 项目土地性质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2 项目工程性质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承诺

10、备注 简易工业项目免于审核 3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定性 定量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一 实体审核要点 2 1 1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003 上海市市政府令第12号 2007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2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让规划管理的意见 沪规法 2007 1165号 3 关于加强商铺分割转让管理的报告 沪建交 2007 565号 附件 略 二 实体审核中涉及的国家及地方法规 2 2 一 项目土地性质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承诺 三 实体审核的审核 承诺内容 2 3 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经批准

11、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 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 新城总体规划 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以下简称 表一 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 超出 表一 规定范围的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二章第十一条 一 项目土地性质 2 3 1 1 表一 一 项目土地性质 2 3 1 2 二 项目工程性质 定性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承诺 备注 简易工业项目免于审核 三 实体审核的审核 承诺内容 2 3 2 1 近年来 一些建设单位将原批准为整体的商业建筑分割成若干小单位的权属单元出售

12、转让 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 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并增加了消防 环保 卫生等方面的隐患 根据加强商铺分割转让管理的批示要求 规划管理部门应对商业建筑市政府有关分割涉及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严格把关 进一步加强管理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2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商业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时 应要求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按照商业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面积配置比例 严格控制将完整的平面空间划分为若干小单元分隔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二 项目工程性质 2 3 2 1 3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准的要求及附图进行建设 对建设过程

13、中擅自改变原核准设计图的分隔行为 规划管理部门不予规划验收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4 对已建的商业建筑进行涉及主体承重结构改变的大修 装修工程 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 对其中出现改变原平面设计的小单元分隔行为 规划管理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二 项目工程性质 2 3 2 2 5 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以及改变原有外貌 改变结构体系 改变基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保护要求进行审批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6 对沿城市道

14、路的商业建筑的门面装修工程 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规划许可申请时 不得任意扩大其许可范围 不得涉及对建筑平面改建或平面空间小单元分隔等内容 规划许可文件中确需附有相关平面图纸资料的 应要求设计图中特别注明仅限门面工程 参见 关于规范商业建筑分割转止规划管理的意见 二 项目工程性质 2 3 2 3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定性 定量分析审核方式 审核 三 实体审核的审核 承诺内容 2 3 3 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 必须编制详细规划 经批准后实施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 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 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 成片开发地区内各

15、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以下简称 表二 的规定适当调整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2 3 3 1 表二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2 3 3 2 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 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 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 表二 的规定执行 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应按 表二 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见本规定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16、执行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2 3 3 3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2 3 3 4 3 表二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 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参见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六条 三 项目基地范围 面积 2 3 3 5 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 不得单独建设 1 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2 多层居住建筑 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3 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 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 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 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 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 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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