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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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和农村道路客运车型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以下统称“ 达标车型 ”)车辆 参数及配置核 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09 年第 11 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 号)和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959)等规定,制 订 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

2、过 3500 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也适用于拟进入农村道路客运 市 场 的 客 运 车 辆 与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959 规 定 的 符 合 性 核 查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 3500 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负责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 A 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

3、2工作。具体委托工作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1. 负责组织并指导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规定。2. 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3. 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 况 ,汇 总 上 报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达 标 条 件 的 车 辆 型 号 及 生 产 企 业 。4. 负责对在本辖区

4、内承担道路运输车辆新产品燃料消耗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5. 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辖区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二)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1.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积极开展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和监督管理的宣传活动,组织对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 的业务培训。2. 建立和落 实工作 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33. 指导、督促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

5、检测档案。4.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5. 每季度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6. 按 规 定 将 达 标 车 型 核 查 信 息 录 入 道 路 运 政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三)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职责1. 组织人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车辆核查业务培训 ,协 助 开 展 达 标 车 型 车 辆 参 数 及 配 置 核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的 宣 传 工 作 。2. 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 实核查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查程序和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

6、核查,出具车辆核查报告,对出具的核查结论负责,并将核查相关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3. 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4. 每季度向本 辖区市、 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站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5.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 A 级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不同时期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车4辆按以下四种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核查:(一)2010 年 6 月 15 日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核查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

7、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2. 车辆型号在 过渡期 车型表内的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3. 车辆型号在 达标车 型表内的车辆,核 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 1 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二)2011 年 3 月 1 日

8、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核查1. 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2. 车辆型号在 达标车 型表内的车辆,核 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 1 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 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5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三)2010 年 6 月 15 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的在用车辆核查非营运车拟转为营运车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

9、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上述新购车辆的核查规定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四)2010 年 6 月 15 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1. 外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外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应按附件 1 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后,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2. 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1)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未经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的车辆,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附件 1 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2)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已经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

10、查且车辆管理档案记载和移交完整的车辆,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要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直接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第六条 申请人对车辆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6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第七条 列入过渡期车型表车辆或者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八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一)车型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二)车型列入达标车型表,但车辆经核查不合格;(三)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或技术等级与申请经营业务不相适

11、应;(四)不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要求。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申请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实施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过程中,还应对照省地方标准 DB35/T 959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的规定条件对车辆进行符合性核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将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情况记录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 2)中,拟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与省地方标准 DB35/T 959 规定的符合性核查情况记录在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格式见附件 3)中,并在

12、核查结论栏中作出明确结论。7第十一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性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将附件 1 规定的核查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后应分别在福建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核查结论用语统一为:车辆属于过渡期车型,判定合格;车辆符合达标车型要求,判定合格;车辆不符合达标车型要求 ,判 定 不 合 格 ;车 辆 不 属 于 过 渡 期 车 型 或 达 标 车 型 ,判 定 不

13、合 格 。若核查对象是拟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客运车辆,还应在福建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评定报告和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中注明“ 客车符合 DB35/T 959 标准要求”或“客车不符合 DB35/T 959 标准要求 ”的结论。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车辆核查的统计汇总工作,每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上一季度车辆核查情况,附上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道路

14、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与地方标准符合性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格式分别见附件 4、5、6),8以便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过渡期车型表是指 2010 年 3月 1 日前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老车型的车型表。达标车型表是指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汽车新产品 检 测 机 构 对 其进 行 燃 料 消 耗 量 检 测 ,符 合 交

15、通 行 业 标 准JT 711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或 JT 719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的限值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新车型的车型表。第十五条 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及具体车型可登录“ 道路运 输车辆燃料消耗量 检测和监 督管理信息服务网” (网址:http:/ 合查询”栏查询。过渡期车型表有效期至 2011 年 2 月 28 日止,2011 年 3月 1 日起不能作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的依据。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核查情况统计汇总表、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和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与地方 标 准 符 合 性 核 查 存 在9问 题 汇 总 表 的 用 纸 规 格 均 采 用 A4 纸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农村道路客运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及相关核查材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为二年。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 3500 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前,应进 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否则,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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