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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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2006年4月颁发)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综合反映企业资产运营质量,促进提高资本回报水平,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绩效评价,是指以投入产出分析为基本方法,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照相应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以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分为

2、任期绩效评价和年度绩效评价。 (一)任期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二)年度绩效评价是指对企业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 第四条为确保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与公平,有效发挥对企业的全面评判、管理诊断和行为引导作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以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按规定不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其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以经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五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通过建立综合的指标体系,对影响企业绩效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多

3、角度的分析和综合评判。 (二)客观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环境特征,依据统一测算的、同一期间的国内行业标准或者国际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判企业经营成果及管理状况。 (三)效益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以考察投资回报水平为重点,运用投入产出分析基本方法,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和资本保值增值水平。 (四)发展性原则。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综合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础上,客观分析企业年度之间的增长状况及发展水平,科学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指标 第七

4、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由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定量对比分析和评判。 (一)企业盈利能力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本及资产报酬水平、成本费用控制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状况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投入产出水平以及盈利质量和现金保障状况。 (二)企业资产质量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资产周转速度、资产运行状态、资产结构以及资产有效性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三)企业债务风险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债务负担水平、资产负债结构、或有负债情况、现金

5、偿债能力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债务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四)企业经营增长分析与评判主要通过销售增长、资本积累、效益变化以及技术投入等方面的财务指标,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增长水平及发展后劲。 第九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依据各项指标的功能作用划分为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 (一)基本指标反映企业一定期间财务绩效的主要方面,并得出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本结果。 (二)修正指标是根据财务指标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对基本指标的评价结果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矫正。 第十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指在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采取专家评议的方式,对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定性分析与综合评

6、判。 第十一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执行、经营决策、发展创新、风险控制、基础管理、人力资源、行业影响、社会贡献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指标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构成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的权重,依据评价指标的重要性和各指标的引导功能,通过参照咨询专家意见和组织必要测试进行确定。 第三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包括国内行业标准和国际行业标准。 (一)国内行业标准根据国内企业年度财务和经营管理统计数据,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分年度、分行业、分规模统一测算并

7、发布。 (二)国际行业标准根据居于行业国际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值,或者根据同类型企业组相关财务指标的先进值,在剔除会计核算差异后统一测算并发布。 第十五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标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及指标类别,分别测算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 第十七条大型企业集团在采取国内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进行评价,开展国际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 第十八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结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水平和出资人监管要求,统一制定和发布

8、,并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不进行行业划分,仅提供给评议专家参考。 第十九条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有关财务指标实际值应当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并按照规定对会计政策差异、企业并购重组等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剔除,以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第二十条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以企业评价指标实际值对照企业所处行业、规模标准,运用规定的计分模型进行定量测算。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计分由专家组根据评价期间企业管理绩效相关因素的实际情况,参考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标准,确定分值。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计分应当依据经济责任财务审计结果,运用各年度评价标准对任期各年度的财务绩效

9、进行分别评价,并运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出企业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分数。 第四章评价工作组织 第二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任期绩效评价工作,是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是国资委开展企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程序和财务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制度与政策;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 (三)制定和公布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标准;

10、(四)组织实施企业任期和年度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通报评价结果; (五)对企业内部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任期绩效评价工作可以根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配合开展。受托配合的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任期各年度财务基础审计工作; (二)协助审核调整任期各年度评价基础数据; (三)协助测算任期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 (四)协助收集整理管理绩效定性评价资料; (五)协助实施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管理绩效定性评价工作应当在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工作的基础上,聘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中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织实

11、施。管理绩效评价专家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发表专家意见; (二)对企业管理绩效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对企业管理绩效状况进行评议,并发表咨询意见; (四)确定企业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指标分值。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有关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 (二)提供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组织开展子企业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评价结果与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是指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分数及分析得出的评价结论。 第二十八条综合绩效评价分数用百分制表示,并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 第二十九条企业综合绩效评

12、价应当进行年度之间绩效变化的比较分析,客观评价企业经营成果与管理水平的提高程度。 (一)任期绩效评价运用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与上一任期最后年度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二)年度绩效评价运用当年评价结果与上年评价结果进行对比。 第三十条任期绩效评价结果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履行职责情况和认定任期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一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是开展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二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是根据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企业绩效状况的文件,由报告正文和附件构成。 (一)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正文应当说明

13、评价依据、评价过程、评价结果,以及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报告附件包括经营绩效分析报告、评价计分表、问卷调查结果分析、专家咨询意见等,其中:经营绩效分析报告应当对企业经营绩效状况、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对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揭示和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企业,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 (一)对于任期绩效评价反映的问题,应当在下达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二)对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反映的问题,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中明确指出,并要求企业予以关注和整改。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提供真实

14、、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受托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客观、公正,评价结论适当,并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实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国资委将不再委托其承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业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国资委的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恪尽职守、规范程序、加强指导。对于在综合绩效评价过

15、程中不尽职或者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所聘请的评议专家应当认真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管理绩效状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并提出合理的咨询意见。对于在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不认真、不公正,出现评议结果或者咨询意见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对评价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国资委将不再继续聘请其为评议专家。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根据本办法制定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企业开展内部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效发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评判、引导和诊断作用,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原则和资本运营特征,以投入产出分析为核心,运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对比与纵向对比互为补充的方法,综合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和努力程度,促进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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