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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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中银零2002148号2002年12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健康有序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等标准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拓展零售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银行

2、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账式国债账户”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记账式国债”)。第三条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记账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业务。第四条作为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申办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承销和代售的未到

3、期记账式国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第六条贷款用途: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各种正常的个人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第七条贷款条件: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三)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贷款额度: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账式国债账户余额的80。

4、第九条贷款期限: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条贷款利率: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一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本人或第三者(出质人)名下的、由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作质押,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第十二条在贷款发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第五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三条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向

5、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三)财政部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买卖记账式国债所用债券托管账户卡(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且有出质人签章)、国债托管账户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在审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指定专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质押凭证真伪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审查时,要重点

6、审核借款人和出质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是否属中国银行承销,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金额,其质押权利账户期限是否长于贷款期限。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即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储蓄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储蓄管理部门应对借款人资金账户及债券账户的真伪和合法性负全责。超过授权,应报上一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管辖分行根据总行有关个人授信管理规定确定。(三)各项目审批确认无误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账户用于抵押的债券额度进行

7、冻结。(四)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五)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第十五条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第十六条贷款的偿还。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一)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账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

8、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二)以质押记账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账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9、二)要求增加质押品,以补足质押金额;(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九章贷款的管理与考核第二十六条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统一由消费信贷部门进行管理,并由消费信贷部门向出质人开具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经办人员应告知借款人不得对已质押的记账式国债作再质押。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记账式国债账户的变化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借款人将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补办。第二十七条贷款人要加强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第二十八条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第二十九条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会计核算科目使用“7259其他零售贷款科目”,贷款统计归入其他零售贷款科目一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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