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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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隶属我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从业单位(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它与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所辖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各管理处负责对管辖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各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第五条 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及有关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管理中心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局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

3、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三)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四)组织对各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考核;(五)受理所辖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八条 各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省厅、市局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令及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理中心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具体负责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制

4、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加强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管理和考核;(三)监督责任范围内工程项目各从业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对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进行跟踪检查;(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独立台帐,检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六)认真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第九条

5、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计划或细则必须包括安全生产监理内容,同时必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严格按计划、细则实施监理工作;(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以及监理计划、细则要求,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其实施;(四)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

6、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五)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六)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管理处报告;(七)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第三章 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第十条 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科学、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一条 设

7、计单位的安全职责(一)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五)施工过程中

8、,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管理处提出,管理处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

9、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对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六)项目部要保养、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

10、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审批;(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管理处填报安全月报表。第十三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科学、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二)

11、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四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管理中心、管理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监、驻地是所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成立以管理中心主任为主任,管理中心副主任为副主任,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李仲玉副

12、主任:谢正武 王丰成 员:郭精德 胡海燕 梁彩云 张凯亮 张爱成 李丽萍 班伟杰 李献荣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管理中心工程管理科。管理中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03134013603-2510,传真:03134017989第十六条 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要求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以及安全监理员,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为所辖合同段安全监理第一负责人,第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安质科的科长组成。安质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

13、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专(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承担管理中心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市局安委会

14、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二)制定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范及各种预案;(三)协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四)组织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五)配合局安委会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局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六)负责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新改扩建公路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七)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事迹。第二十二条 各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一)工程建设专业安全生产委

15、员会主任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对张家口市高等级公路资产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2、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二)副主任职责1、对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2、研究布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管理处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采取措施,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3、组织管理中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汇报给主任;4、工程建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立即组织并参与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5、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向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三)工程建设专业安委会各岗位科室职责1、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处、监理和施工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张家口市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工作,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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