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征信行业发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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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征信行业发展调查报告2征信(Credit Reference) 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服务,帮助信用交易方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我国征信业自 20 世纪 80 年代末的真正起步,经过近 20 年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征信发展非常不完善,与其他国家同业比较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此,对我国征信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目前的行业状况与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一、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征信业是国外最基础性的信用分支行业,也是我国最早的信用行业,纵观其在我国的

2、发展历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的起步阶段,其主要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特别是1992年底,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虽然征信业得到初步发展,但业务规模和业务空间小,大多是进行企业咨询策划,兼做信用调查。第二阶段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快速发展阶段,其主要标志是民营征信机构的较大发展以及外资机构的进入。这一阶段,各种背景的征信机构竞相介入,进一步加剧了征信市场的竞争。第三阶段为21世纪初期的系统建设阶

3、段,其主要标志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以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这一阶段,中共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和“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法制办分别在2009与2011年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至此,征信行业开始受到广泛关注,中央银行公共登记系统开始运作,各地方的试点工作也逐步开展,征信业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一)对征信的认识逐渐清晰我国对征信外延的认识过程分为两个阶段:3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区分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征信与商业

4、性征信活动,具体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第二阶段则从2009年开始到现在,区分了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同时,区分了征信与信用评级。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二)征信活动市场细分格局逐渐明朗目前为止,国际上的一些基本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都已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渐成熟,征信活动也日益活跃,市场正在被深化、细分。(三)金融征信逐渐成熟我国金融征信活动中,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活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

5、须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自己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着两大系统已经在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中,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四)监管征信体系构建与国际相比,我国征信活动有着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特色之一。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旅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目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一个覆盖面广泛、结构基本齐备、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多层次征信体系第一层是拥有大量基础信息的公共信用数据库和若干个专业信用数据库,该层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为代表;第二层次是掌握特定经济信用信息的政府职

6、能部门、投资金融机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该层次以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为代表;第三层次是对信用信息进行搜集、调查、加工并提供信用产品的专业征信机构,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机构,也包括国内民营征信机构及在我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资征信机构。截至 2010 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 1691 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 2.2 亿多。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 661.9 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 480.7 亿元,清收不良贷款 47.3 亿元。虽然我国征信系统发展迅速,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征信业依然处于行业发展4的初级阶段,

7、还没有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机构,且各省市、各地区发展极不均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11 年 3 月公布的“评级结果可以在信贷市场使用的评级机构名单” ,全国共有 80 家征信机构榜上有名,其中沿海发达地区占有近 60% 的比例,山西、江西、宁夏等中西部 10 省无一机构上榜。我国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还存在诸多问题。三、我国征信业现存问题(一)征信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且层次较低1.缺乏系统的征信法律法规我国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还属空白。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层次较低当前规范征信领域专门的法律规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办法和地方各

8、级政府主导下的征信管理办法之中。 ,虽然有一定数量,但全部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层次较低,缺乏具有较强法律约束刚性的全国性法律,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力有限,不能满足我国整体征信业发展的需要。3.立法规范的范围较窄现有的直接规范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其规定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个侧面,在信息有效公开共享与隐私保护的权衡方面、失信惩戒方面无保障可言。虽然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从九个章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但过于原则化和笼统化,远未达到系统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二)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较弱,协作机制缺失我国征信机构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地方、各行业征信系统、中资征信机构、中外合资征信机构和

9、外资征信机构中国办事处并存和竞争的发展局面。活跃在我国市场上的 300 多家征信机构,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当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务还有待提升。社会缺乏信用意识与政府缺乏信用法制而导致的整个市场的征信产品供给与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是征信供给市场的不完善:作为供给方的征信机构过于集中或缺乏竞争力;征信产品较为单一,缺乏公信力及市场认同度;加之政府部门之间资料信息封锁,信用服务机构很难取得有用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则是征信需求严重不足:企业及个人使用信用5产品的意识普遍淡薄;习惯于操作政府信用需求而不自觉地导致政府信用需求挤出企业,特别是个人的信用需求。同时,由于我国公共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之间的

10、职能分工、定位不明晰,严重缺乏协作机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严重的条块分割。首先,我国现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银行、证券、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检察院、财政、环保等企业或政府职能部门,且各部门在建设自身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时,在信息标识、基础技术、统计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系统之间难以横向交流,最终导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出于自身经营管理、隐私等方面的考虑,主观上造成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两大征信系统封闭运行,导致中央银行征信系统中丰富的基础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极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1.征信市场监管缺乏组织保证根据信用

11、发达国家经验,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国性的统一协调指导机构和建设规划,而在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指导和管理征信体系建设的机构,尽管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该局仅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下的一个专业部门,它在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各省、市级单位之间协调指导的有效性还十分乏力。2.没有成立行业协会对征信业进行自律监管美国、日本等国的征信体系,行业协会在征信业监督管理中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而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只是讲“征信机

12、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但并没有解释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的牵头部门及实施规划。所以我国各征信机构之间还存在着征信产品和服务公信力差、恶意竞争、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等不良现象。3.缺乏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励,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可以将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方与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使失信个人求职、消费活动受阻。但我国长时间的信用环境空洞导致失信者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这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6(四)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教育宣传滞后目前我国

13、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完善征信体系的主要推动者征信专业人才也相当匮乏。以我国征信业比较发达的上海为例,全市专门从事征信和信用评估的专业人员也不过千人,其中初级专业人员占有较大比例,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养高素质征信人才的大学教育,也只在近几年得到了探索式发展,从业资格管理从 2007 年才开始起步,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五)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滞后1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滞后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但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高。2信用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由于

14、整个社会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重视程度也不高,造成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3信用评级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评级产品的机构很少,多数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无法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价。4.评级机构缺少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准入、业务操作等规范没有出台。监管部门也未明确。四、我国征信业发展建议(一)完善征信立法每一个行业发展都必须“有法可依”。我国征信业权威法律的缺失不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数据开放程度低,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和机构中,信用信息缺乏透明

15、度;同时,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由此,这方面的立法必须尽快提上议程,要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为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提供基本支持。今后一段时期,应尽快颁布征信主体法,弥补这一法律空白。同时升级我国现有征信管理相关法规层次,保证征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7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应包括:用以规范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等征信数据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程序(避免由于征信数据的部门垄断,而导致不公开、不透明现象的发生,避免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个人信用数据库和企业信用数据库的统一编码和相关标准;咨询机构、

16、评估机构、担保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信用中介行业的管理法规;严格规范征信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对不讲信用行为的监督和惩治法规等。(二)构建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征信体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国性协调统一的行业监管体系。首先要解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权威性不足的尴尬局面,成立专门的具有较高层次的“中国征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其次要成立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征信业协会,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自律性监管职能,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再次,要运用市场的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大市场培育力度从供需两个层面打造征信行业发展的坚实基础从市场供给层面,应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基础数据库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大力推进征信机构结构优化,在信用信息资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将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员兼运动员”的身份瘦身,专门从事行业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民营征信机构发展壮大,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较强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权威征信机构,以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高品质的征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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