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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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精英律师团 都燕果律师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概念简析】“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由此看来,公司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股东之间对公司主导权的争夺。且公司僵局通常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

2、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条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途径,但

3、同时也对本条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对于此处的“经营严重困难”必须做一个界定,即必须是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困难,也就是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二是僵局状态的持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状态的延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有受损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符合此处的限制性条件。三是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但此处的其他途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其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公司应尽量先通过内部救济途径,包括内部和外部的股权转让方式解决僵局。四是原告资格条件。

4、根据本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此处的股东表决权的计算依据,应该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对此另有规定的,应该按公司章程规定。【相关案例】2001年12月,某研究所、某公司和王先生三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但之后A公司的年检报告、财务报表均显示,该公司自2002年至2005年间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此,某研究所和某公司两股东认为,A公司继续存续只会使股东继续蒙受经营成本上的损失,于是主张公司解散。但王先生坚持认为,公司的经营亏损主要是其他两家股东对自己不断排斥和干扰经营所致,不同意就此解散公司,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某研究所向区法院起

5、诉,请求法院判令解散A公司并依法进行清算。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股东之间对于公司是否应当存续产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续的越久,越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自我消耗,将给公司股东权益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案诉讼期间股东之间均指摘对方的过错,表明股东之间已经缺乏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法人终止会产生严重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后果,因而可以认为A公司的解散与公共利益不相矛盾。基于上述考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司法解散程序的规定,依法判令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律师意见】公司僵局对公司、公司职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都会产生严重的损害:一是公

6、司僵局的出现,使公司陷于瘫痪和混乱。由于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公司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管理陷于瘫痪和混乱,必然导致公司的无谓损耗和财产的流失。二是公司僵局会导致公司业务的递减、效益下降,以致公司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等手段降低损失,从而直接侵害职工利益。三是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由于公司僵局,经营决策无法作出或无法有效执行,公司不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收益,股东预期的投资目的也难以实现。因此导致股东之间的信任丧失,合作的基础破裂,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四是公司僵局还会损害公司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僵局引起的种种不协调所造成的影响逐渐由内波及至外,使公司商誉下

7、降,形象受损,客户流失,公司债务大量堆积,从而影响公司外部供应商及其他诸多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对市场产生震荡。对此,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就倍显重要。一是投资人应该通过章程对“公司僵局”进行事前预防。比如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的限制。这种限制可以是: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制定限制控股股东所享有表决权的最高数额制度,规定类别表决制度。公司还可以在其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的最终决定权,或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等。二是投资人可以在出现“公司僵局”后采取“资本退出模式”。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判决强令一方股东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的股权或股份,从而让其中一方股东退出公司公司,以此解决僵局。如此,既可达到打破僵局的目的,又能最大限度保有公司的存续。此外,在必要时亦可选择如为公司指定财产监管人、指定临时董事等其他司法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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