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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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目 录1、行政执法主体12、行政执法依据53、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罚7行政强制18行政征收20行政确认2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定价、定费标准等)25梅 江 区 物 价 局行政执法主体一、 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机关名称:梅江区物价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3、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5、涉案物品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7、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8、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9、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10、

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七条1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12、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五条13、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六条14、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15、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第四条16、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第三条17、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第四条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三条19、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20、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三条21、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2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23、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三定规定”文号:梅区办200222号二、受委托执法组织(一)梅江区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未挂牌,

3、职能归区物价局业务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2、价格监测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工作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二)梅江区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未挂牌,职能归区物价局业务股)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

4、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成本实施成本监审。”(三)梅江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法律依据:1、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认证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受理价格认证的专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价格证明不具备价格公证性效力。”2、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

5、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3、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第二十八条“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请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对收缴、罚款、扣押物品的估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备注:价格事务所即现在

6、的价格认证中心】4、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机构批准成立文号:梅区编字20012号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3价格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1996.11.184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4.22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1998.5.46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

7、、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10.12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8.18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1999.8.179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1.1.110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1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2002.1.112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6.113价格认证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2003.7.114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发改委2004.4.11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9.116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200

8、6.3.117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2.1.118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9.7.119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1994.6.1320广东省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1994.6.2921广东省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省人民政府1995.6.122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1996.5.123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1997.8.1梅江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梅江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共13项)一、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

9、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

10、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制止价格垄断行为规定

1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二、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处罚

12、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

13、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三、变相提高和压低价格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

14、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款。”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处罚种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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