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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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州市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锦州市物价局一、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一)执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物价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二)授权执法主体及法律依据主体名称:锦州市物价检查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三)委托执法单位1、主体名称:锦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宁省政府辽政办发(1992)15号2、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 锦州市价格司法鉴定所法律依据: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 国务院国清(2000)3号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1999)1074号二、行政执法专业法律

2、依据目录(一)职权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省人大2000年第30号令3、财政部财综字(2003)32号4、辽宁省定价目录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03)137号5、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996年第66号令(二)授权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5.1国务院461号令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计委2002.1.1第13号令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11.1第3号令5、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改委2004.10.16、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99.8.3第2号令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3、的规定国家计委2001.1.1第8号令8、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2002.1.1第15号令(三)委托执法单位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1074号3、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一)锦州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有利于全市经济发展的物价措施,积极稳妥地深化价格改革。2、编制全市价格计划,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负责监测、预测物价总水平的变动,研究物价指

4、数变动情况和趋势,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对策。3、贯彻实施国家、省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省委托,制定和调整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拟定有关行业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4、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据查处各种违规定价、违规收费行为及案件;受理与价格、收费有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诉讼案件。5、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负责全市有关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审核、汇总主要产品成本、收益及资料上报工作。6、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的咨询服务工作。7、多渠道征集并统筹管好、

5、用好价格调节基金。8、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和本市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开展物价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9、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摘自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印发锦州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锦政办发(2002)71号四、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依据1、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2、行政处罚: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责令停业整顿: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五、行政执法共同法律依据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990.10.1)2、中

6、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1996.10.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八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1997.5.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1999.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2004.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2006.1.1)8、(二)行政法规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1.1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7、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4、(三)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2003.10.12、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省十届人大十七次会议2005.4.13、(四)省政府规章1、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17号1992.3.12、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补充规定辽政办发199515号1995.3.173、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1997.5.204、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2001.1.15、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2002.12.16、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2002.7.17、辽宁省实

8、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72号2004.7.18、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2004.7.1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法省政府令第186号2005.10.110、(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锦州市物价局执法职责分解表执法机构:锦州市物价检查所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类别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度和时限执法责任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受理投诉举报案件的接待、查处、转办、反馈和督办工作,协调县区价格举报案件。职权执法1、 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2、 依法办理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交的价格

9、违法行为举报;3、 指导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工作;4、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视情况公布相关信息;5、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有管辖权的两级以上(含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时收到举报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关。6、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是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1、 收到举报后对举报进行登记,审查,除不予受理的以外,由本机关直接受理或者交由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

10、内发出交办函;2、价格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的理由;3、举报人对举报办理结果不服请求复查的,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对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核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6条;2、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27条;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条。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检查四科法规科1、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2、组织实施全市物价大检查和行业价格检查工作;3、委托或授权查处中、省直驻锦企

11、业事业单位,依法查处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4、依法查处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的价格违法案件;5、依法受理对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6、组织指导全地区开展价格诚信活动;7、宣传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职权执法1、 有权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人的其他资料;2、有权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材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有权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有权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

12、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是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5、有权对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因其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6、有权对价格违法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经济处罚,即: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有权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1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15、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权限。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3、3、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1、检查通知。市物价检查所派检查组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要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并将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检查单位;2、检查实施。价格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国家下达的计划。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填写有被检查单位及负责人 签字盖章的价格检查登记表;3、检查终结。价格检查人员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并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4、案件审理。检查所在收到检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后,按锦州市物价局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及时对案件全面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并按要求适时下

14、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5、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6条;2、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27条;3、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条。执法机构:价格管理处执法岗位执法内容执法类别执法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时限执法责任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价格核定行政审批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供水及农业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受理申请、成本审核、批准发文、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价格法第46条、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重要公用事业价格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部分房地产价格市区内房地产开发重要交通运输价格锦州市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市及市以下医院制剂价格锦州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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