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练习一简答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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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练习一 简答题: 1.简述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主要区别 答:私法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利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而公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具有权利性质。公法是强制性规范,只要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不可为之;私法是任意性规范,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即可为之。 2.什么是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 答:民商合一指在一国的民法典之外不再编纂商法典,而由民法典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商分立指一国的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同为私法的基本法典,民法与商法为并列的两个部门。 3.简述我国民法通则的主要内容 答: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处理,第五章民

2、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 4.我国民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事项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4.等价有偿原则:在交易中应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财产 5.诚实信用原则:既是道德规则,又是法律规则(帝王条款) 6.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5.民法的适用应遵循哪些规则? 答: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3、2.后法优于前法:即新法依于旧法。后法与新法都有规定的,应适用后法,而不适用前法规定 3.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4.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5.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规定 案例分析: 1.(1)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已年满16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2)王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1)甲明知自己的牛性子不好,可能给乙造成损害,却没有主动避让,并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应负主要责任

4、。(2)乙听到甲的警告后,采取不予理睬的态度,对损害结果也应负有一定责任。(3)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名词解释: 民法:“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后世制定专门用于调整私人之间即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即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财产关系: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

5、现形式,即法院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民法的基本原则:指民事立法、民事行为与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得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可直接对权利客体予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指请求他人的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权利人得以自己的意思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抗辩

6、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利和否认他人的权利存在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无限责任: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有限责任: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指依法律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发生 无过错

7、责任:指依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只有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指依法律规定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无人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显然不公平的情形下,以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失的民事责任民法练习二 简答题: 1.什么是连带责任? 答: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次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须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2.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答: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

8、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3.宣告死亡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有人民法院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9、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4.自然人行为能力种类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意思能力以及识别能力、辨别能力相适应。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不同,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2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

10、)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5.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成立:这是法人成立的概括性要求,主要是指法人的设立目的和宗旨、法人的活动范围和内容,以及法人的设立程序必须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才能成为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特定化的组织;法人具有自己的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等

11、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组织保障;而有住所等固定的场所,则是法人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条件。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案例分析: 1.甲某儿子今年8岁,按照民法通则,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规定,齐某教唆甲某儿子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照价赔偿,而甲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甲某没有证据说明齐某有教唆行为,则损失只能由甲某法定监护人来赔偿。 2.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12、(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名词解释: 自然人:指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既包括自然受孕而出生的人,也包括通过人工授精等方式而受孕出生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完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

13、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住所: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居所:为自然人的居住场所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社团法人:指自然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

14、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登记: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法律关系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入伙:指在合伙存续间第三人加入合伙而成为合伙人 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 农村承包经

15、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民法练习三 简答题: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哪些区别? 答:(1)二者的性质和作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因权利受侵害而发生,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力消灭。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维护新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原来的法律关系;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在于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2)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诉

16、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也就是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一般是形成权 (3)计算方式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属于可变期间,于诉讼时效开始后,可发生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或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于除斥期间开始后不发生中止中断,也不发生延长 (4)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而除斥期间届满后,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使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发生当事人是否认可 (5)法律条文的表述不同:对于诉讼时效,法律条文一般直接表述为时效或者为某项请求权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者不受保护;而除斥期间一般仅表述为某权利存续期间为多长时间或者因多长时间不行使而消灭,或应于何期间内行使。 2.诉讼时效的起算通常有哪几种情况? 答:(1)附条件的债,为所附条件成就之日(2)定有履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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