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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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章程(草案)第1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angchun Old-ag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OSI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行业业务相关的有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养老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行业作为,实行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春市民政局

2、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长春市关于养老服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企业依法经营; (二)总结推广世界各国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配合政府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自律和自查; (三)向政府反映会员和协会的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和养老服务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 (五)以接受政府委托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的各类培训和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相关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服务项目、工

3、作业绩的评估工作;制定各类养老服务地方标准。 (六)建立养老服务专家资源库,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理论研究,为政府提供制定适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的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的依据。 (七)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完成政府面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各项养老服务的购买工作;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养老服务创新活动,为其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九)主办、承办、协办各种类型的商务考察,为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养老服务合作提供平台; (十)主办、承办、协办养老服务业各种类型的研讨会和展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养老服务的交流平台; (十一)整合社会金融、法律等中介服务资源,为会员的投融资需求提供服务; (十二)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

4、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与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委派一人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协会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行委派代表续任。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愿意加入本协会的活动并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四)按期缴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

5、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推荐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承担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心本协会工作,积极向本协会提供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管理信息资料等;(七)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

6、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协会监事会提出申诉,由监事会在会员大会上提出议题公开讨论并表决。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

7、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3) 拟定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吸收新会员和处理会员退会事务;(六)行使市民政局赋予的权力,完成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8、、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各机构专职负责人员的聘任;(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9、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

10、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主持本协会工作。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

11、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补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12、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

13、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会费结余部分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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