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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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 J anxxNo1General203甘肃理论学刊Gansu Theoryxx年1月论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王亚强(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甘肃兰州摘要从网络行政伦理规约制度安排的必要性,厘清网络行政伦理规约中的“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之辩,分析认为制度安排是连接“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的中介。 然后通过列举网络行政伦理规约过程中制度缺位的表现,对有关制度缺陷做了分析。 最后从电子政务技术控制阶段研究了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网络行政伦理;规约;制度安排C9312A10034307 (xx)01012705电子

2、政务及其相关的衍生技术不仅提升了行政活动的效率和效能,同时也使行政活动得以有更多、更新和更丰富的手段去实现治理目标。 这种进步使行政活动日益面临越来越多形式的风险和伦理困惑。 防范和减弱这些风险,除了依靠技术和法律手段之外,还应通过对电子政务行政活动的规约,尽可能地规避和化解这些潜在的或已发生的风险,是当代学界责无旁贷的任务。 电子政府形态下的行政伦理研究,其实质是基于政务网络环境的行政伦理规约研究1。 网络行政伦理有别于传统行政伦理,是对于电子政务条件下行政活动的道德引导,是调节电子政务系统使用者内部之间、“行政共同体”与社会公众之间诸种关系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等的总和。 而网络行政伦理规约

3、,则是指在网络行政活动过程中,各相关“行政共同体”通过相互协作,按照共同遵守的某种道德共识,形成一系列伦理乃至制度性色彩的规范,以求得网络行政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绩效优化的引导和约束过程。 对行政伦理失范的规约一般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类控制。 内部控制主要表现为力求通过职业的社会化过程来培养、强化行政者职业价值观和职业水平;外部控制主要表现为行政制度建设,力求对组织结构的合理失范现象,相应的制度建设是对行政伦理莺构的必然路径。 所以,应通过伦理制度化构建约束网络行政的外在机制。 将网络行政伦理规约和道德意识内化为自律行为,达到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目的。 一、网络行政伦理规约制度安排的必要性伦理的制度化和

4、制度的伦理化不同,伦理的制度化指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强调依靠制度的力量来规范人的道德行为。 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制度安排是指通过制度伦理或者称为制度化的伦理对网络行政20l o一1120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电子政府形态下的行政伦理研究”(06XZX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亚强(1973一),男,甘肃白银人,副教授,硕士,中共甘肃省委党校公共管理部公共政策室主任,研究方向公共管理、行政哲学、电子政务。 露蕊行为进行规约。 在后工业社会之前,伦理对行政活动的约束主要依赖个体职业伦理规范和党纪等,网络行政过程是与政务网络环境中的高度分工与密切合作相结合的。 在官僚制层

5、级中,电子政务对官僚制的冲击并不等于可以使上下级关系变化,个体仍然各司其职地承担本位工作。 网络行政过程中的责任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共同体的集体协同责任。 个人责任与共同责任、个人权利与共同义务往往处于冲突状态中,仅从个人自律已经不能对电子政务技术和网络行政过程进行有效的规约,而必须借助于相对刚性的制度安排来实现。 (一)网络行政伦理规约中的“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从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概念中可以看出,这是从对行政行为的“应当”即善的行政行为确认,到行政行为的“实在”即善的行政行为选择与践行,从知善到行善,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 网络行政伦理规约中的“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

6、问题,是从电子政务条件下行政伦理困境的社会现实,论证行政伦理存在的现代性价值,探讨在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电子政务条件下,如何促进行政伦理的应然性趋向朝实然性实践转变,体现传统行政伦理规范在后工业社会的重构。 在伦理学中,尤其是在效用主义中,最具有争议性的题目,即“实然”与“应然”问题。 “应然”即“应该”或者“应当”,是伦理学的重要概念。 它源于人们的社会实践,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它并非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直接的、机械的反映,而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现实社会生活的价值认识与道德把握,既具有现实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性和理想性。 它既包括实际生活所蕴涵的道德价值,又包括道德标准

7、、道德规范、道德评价。 网络行政伦理规约中的“网络行政应然”是对电子政务技术的价值认识和道德把握,常常以网络伦理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 “实然”指实际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由人们需要所驱动的实际的群体或个人行为。 这种行为,其中必定具有道德的性质,但从理论抽象的角度看,它并不一定都是道德行为本身,而是人们在客观社会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社会历史活动。 在网络行政伦理规约过程中,“网络行政实然”是指由人的需要所驱动的网络行政行为事实。 一般而言,在基于电子政务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是具有理性的,其行为是以公共性价值利益至上为导向的。 但实然层面上的行政行为事实并不一定都是体现了

8、公共利益至上理念。 翻在事实可能以“经济人”的方式生活,但在价值层面上必须坚持以“公共人”为导向4。 和传统行政活动相似,在网络行政过程中存在着假公济私行为。 网络虚拟环境是复杂的,在电子政务的协同政务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虚拟的行政环境,网络层次越多,网络安全风险的不确定性就越大。 人的理性只是有限理性,无法对所有风险都能预测控制。 无论是违规登录还是滥用政务系统功能以图权力寻租,网络行政活动中的道德失范现象和伦理困境都Et渐增多。 在网络行政实践中,“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 首先,二者具有关联性,没有不反映“网络行政实然”的“网络行政应然”,也不存在不蕴含“网

9、络行政应然”的“网络行政实然”。 实然和应然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两者是有距离的,应然高于实然。 从价值判断上说应然的存在就是为实然,就是为指导实然,应然与实然必然有关联性。 “网络行政实然”是由网络行政主体为了满足行政行为相对人利益需要的行政行为事实,而人的需要必须要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特定社会关系体系中才能得以实现,因而行政相对人利益需要的满足过程乃是处理或建立行政关系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达成了某种价值共识,确立了某种价值标准,建立了某种道德规范以使各方利益分配获得权威性分配。 所有这些都属于“网络行政应然”的范畴。 如此看来,“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二

10、者在某种程度上是统一的。 正是因为这种统一关系,道德认识在确认什么是“应该”的网络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要求将这种“应该”的行政行为转化为实际行动。 例如,当我们把“公平正义”原则作为网络行政伦理的原则时,就意味着违背公平正义的行政活动是不应该的。 从这一角度说,“网络行政应然”内涵着“网络行政实然”意向。 其次,二者的联系不是直接的,从“网络行政应然”到“网络行政实然”需要一系列的转化。 尽管在“应当做什么”中已经蕴含着“如何做”,但应当之事只是希望但未实现之事。 因此,知道应做什么不等于知道如何做。 如何做牵涉到许多方式、程序问题。 有了“标准”或“限度”,“网络行政应然”层面的伦理原则转化到

11、“网络行政实然”层面的技术行为就具备了一种可实现的途径。 (二)制度安排是连接“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的中介网络行政活动中“应然”层面的网络行政伦理准则与道德规范不会自行转化为“实然”层面的行政行为,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转化关系。 “行政应然”到“行政实然”的转换瓶颈是行政伦理规约沦为空谈的根本原因。 本文认为制度安排是连接“网络行政应然”与“网络行政实然”的中介。 第一,制度安排为从“应该怎么做”到特殊的行为“实际怎么做”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途径。 “应然”作为行政伦理的价值规定,是一种侧重于普遍性的价值把握,大多游离行政条件和实际环境。 但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网络行政实然”是有区

12、别的,这就要求“网络行政应然”在发挥其作用的时候必须适合于“网络行政实然”的具体时空条件,诸如地域传统、利益关系、阶层差别、经济条件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因素。 并给出从一般的“网络行政应然”到特殊的“网络行政实然”的具体路径和方法。 人不仅“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引。 运用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内在尺度”于对象的过程,是一个依据网络行政伦理规约的“价值”、“应当”来确定网络行政活动方向的过程,是一个使“实然”听命于“应然”导引的过程。 制度安排就是要探讨网络行政伦理规约(应然)与网络行政实践(实然)沟通的规律,探讨电子政务条件下的网络行政伦理

13、原则和规范发生作用的制约因素、运行模式、应用范围、操作原则、操作方法、评价标准、矫正机制等等。 第二,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将行政伦理的原则变成能够依据其行动的可操作性规定。 它既使“网络行政实然”去适应“网络行政应然”的“向善”理念;另一方面,它使“网络行政应然”适合“网络行政实然”的客观规律并将二者有机结合。 “应然”作为对客观现实的价值性把握,具有超越性、理想性。 如果离开了“实然”这个参照系,过分地强调“应然”的超越性、理想性,就会脱离实际导致空洞条文。 因此必须把“应然”与“实然”结合起来,力图使“应然”确实能变成“实然”,适合于具体行政关系中人的需求、适合具体网络行政环境条件

14、和公众的接受能力。 这样的“应然”才可能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为行政行为各方所接受。 在电子政务应用活动过程中,在一定领域形成的伦理困境或道德失范现象必须得到规约。 因此,对围绕电子政务系统产品应用过程中各方利益关系的厘清与界定,是从“网络行政应然”到“网络行政实然”的关键。 符合公共性的行政价值的有序行政格局,要在电子政务应用过程中实现,制度安排是实现上述目标的必然途径。 电子政务系统产品首先是通过开发过程机制设置,明确相关资源的分配原则,规定网络行政各方的资源分配方式,体现出价值分配的权威性,实施有效督查并对违规者给予惩治。 这样形成一种有序的利益格局,这种“序”使各个活动主体在体现各方利益

15、的同时,显示出“应然”的网络伦理关系。 然后,“网络行政应然”的行政伦理规范就会顺理成章地转化为“网络行政实然”的网络行政行为。 第三,制度安排可以决定网络行政道德行为的行政成本,并影响“网络行政应然”转化为“网络行政实然”的效率。 德行的崇高多以牺牲德性主体的现实幸福为代价。 在电子政务活动过程中,“网络行政实然”具有善、恶以及价值中立等多种可能性,行政主体在进行“网络行政实然”的选择过程中通常要估量行政行为的成本收益比例来决定行政行为的价值取向。 “行政人”并非必然是“公共人”,但现代公民社会要求“行政人成为公共人”6。 在当代中国公共行政领域,制度不健全且缺乏践履制度的自觉性,欲使“行政人成为公共人”,制度的伦理化与伦理的制度化二者不可偏废。 “网络行政应然”的公共性效益所得背后常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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