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考试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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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2014学年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指南题型:1、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2、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3、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4、论述题(每题15分,15分)5、案例分析(每题8分,共8分)6、材料分析(每题7分,共7分)复习要点:1、教科书务必通读一遍,绝大多数都是案例题,注意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做到活学活用。2、教科书的前四章是国际法的基础理论,为本次考试的重点,须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记忆。3、灰色区域上课未讲,不作为重点,但仍有少量题目涉及,须在通读教科书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P2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

2、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归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也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渊源P12(国际条约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的公约 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和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3、国际合作原则、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第2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与二元论是否为同一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有关理论和实践1,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2,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条约,习惯法) 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国际条约直接适用,根据国际条约规定有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以海牙公约为例,1确立管辖权2修改法典补充相应条文3制定专门的法律规章4融入我国单行法律法规国际习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官和领事官优遇暂行办法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的范围主体:指有能力享有国

4、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主体 包括国家、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国际组织和存在争议的个人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要素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邻水,邻路,邻空和底土)政府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与类型 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划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即联邦和邦联 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附属国(附庸国,被保护国)梵蒂冈市国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对内完全统治对外不受干扰的权利平等权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会员国主权平等 自保权即自卫权,是国家的一项天然权利同时有其条件限制(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

5、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 管辖权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属地管辖 管辖权冲突和解决 国家主权豁免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国家豁免的主体,范围 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新国家产生的形式: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际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条件:新产生的

6、政治实体具备国家要素,新国家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 国家承认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范围: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国家继承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也就是说,由于出现了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 内容和规则:条约的继承(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继承)领土转移不同情形的条约继承规则:1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条约继承,2国家领土合并的条约继承,3国家领土分离或分立的条约继承,4新独立国家对条约的继承(白板条约:新独立国家对于任何条约,不仅仅因为在国家继承日期该条约对国家继承所涉邻土有效的事实,就有义务

7、维持该条约的效力或者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债务的继承,政府的继承) 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即两个国家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额形式而创立的常设性机构及其一般制度成员。国际组织的成员一般可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 机构。国际组织的机构由其职能和成员国约定而设立。通常包括三个主要机构: 权力和决策机构。通常称为大会、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等,一般由所有成员代表参加。有些组织的该种会议是由成员国元首、首脑或部长组成或参加。 执行机构。通常称为理事会、执行局或执行委员会,它由部分成员国的代表依该组织的章程组成,负责相关事

8、项的执行和处理。其职能范围与工作方式依其基本组织文件而各有不同。 行政机构。一般多称为秘书处。主要从事成员国之间的联系、信息交换、内部管理等日常性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一般根据有关章程,聘任各国公民组成。受聘人员作为国际公务,员,不代表任何国家,仅以个人中立身份接受该组织指示,完成交办的工作,并从该组织获得报酬。 表决制度。国际组织成员对组织文件草案的赞同或反对的表示方式即为表决,表决及其与被表决文件的最终形成或通过的关系所涉及的规则构成了表决制度。国际组织采用的表决制度由其章程决定。通过后文件的名称和拘束力,取决于不同组织及其对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实践中,表决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 全体一致同意。

9、也称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它采取一国一票,并要求议案经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多数同意制。采用一国一票,要求议案经成员中多数同意票即可通过。多数通过制又分为简单多数通过、特定多数通过、多数加特定成员通过这三种。简单多数指着超过半数的同意票即可获得通过;特定多数通过要求达到一定比例的多数时议案才能通过,如2/3多数;多数加特定成员同意制,除对票数数量作出要求外,还要求包括特定成员的同意票方可通过。 加权表决制。也称一国多票制,它具有某些股份制表决的特点,多用于金融等经济性组织。各成员国由其对组织的贡献或责任的不同,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的分配标准,享有不同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 协商一致通过

10、。在成员国间进行广泛协商后,不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而采取对议案达成一致或不持异议则通过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 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第一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第二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解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 对抗与自卫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危难或紧急状态) 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 恢复原状 赔偿 道歉 保证不再重犯 限制主权)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第一节 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 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的限制 河流制度) 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 边境制度维护

11、边界标志,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南极地区 北极地区)第二节 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 内海及港口制度) 领海及毗连区等(领海及领海制度 无害通过与过境通行的区别 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公海制度 登临权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 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第

12、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 海洋环境保护 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一节 国籍 国籍的概念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 入境、居留和出境 外国人的待遇 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庇护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概述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 国际保护人权实施制度 联合国人权保护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 外交代表机关) 外交特

13、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使馆档案不受侵犯 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第三节 领事关系法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领事职务) 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档案不受侵犯 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关系 第六章 条约法第一节 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自由同意 符合强行法规则)第二节 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 保留的接受 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 非强制方法) 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 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法院方式(国际法院 国际海洋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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