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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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制度范文 选举制度(精选多篇)选举制度(精选多篇)第一篇选举制度第一节基本知识 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1)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基本特点体现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并用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历史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XX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 (1)全面反映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2)是建立与

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与出发点 (3)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4)是合理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基本形式 四、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1)普遍性原则指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普遍性(精神病患者、涉嫌犯罪人员、某些特殊人员、华侨除外) (2)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是一种相对平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县级以下直选,县级以上间接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提高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5)差额选举原则(提高民主程度)第二节主持选举的机构与选举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种类第1页共4页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

3、持) (2)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二、选委会(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1)选委会的成立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受其领导。 (2)选委会的职权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规定选举日期进行选民确认工作划分选区及代表名额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派人主持选举工作确定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3)选委会的机构秘书组、联络组、宣传组、组织组、选民登记及选举事务组、派出机构 三、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一)选区划分 (1)农村1)选县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或大村,或小乡成为一个选区)2)选乡级人大代表(几个村民小组,或大村民小组,或小村成为一个选区) (2)城镇1)独立选

4、区2)联合选区3)混合选区(二)选民登记过程登记资格审查编入选民名单公布(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民名单公布日期是选举日的XX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成立选举会议(包括各界人士,有资格者)1)参加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2)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3)不是上述人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3)经申请、审查

5、、确认后公布 (4)选举1)选举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2)提名代表候选人3)预选和选举 二、台湾省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通过协商选举产生1.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协商选举方案名额13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约三万三千人)中选举产生。 2.成立协商选举委员会成员1XX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实现了民主的选举。 二、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6、和标志,在现代社会选举制度已成为组织与调整国家权力活动的基本形式。 选举制度的性质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国体。 我国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产生与存在的目的是适应国体的要求,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提供广泛而有效的法律途径。 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对选举权享有主体的要求,意味着其享有主体应该是普遍的。 除非因公共利益,任何人的选举权不应被剥夺。 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抑、教育程度、财

7、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可见,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没有资格限制,保证了足够的广泛度。 身处一个民主国家,用用选举权应该是以为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的实行可以说是民主的极大的体现,这使人们有种人民当家作主的感觉。 但是普遍性的实行过程中势必产生盲目与跟风。 就举一例,我校选举地区人民代表,身为成年公民拥有一神圣的一票,但是在我投下那一票是根本就没有什么庄重的感觉,因为我对被选人根本不了解。 就在这种迷茫的状态下随便投下了一票,当时和我类似的同学还有很多。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意味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应一人

8、、一地、一次、一票,这一般称为选举权的“形式上平等”。 在我国还有所谓“实质上平等”一说,主要作法是第一,照顾各方利益。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这都反映了它着重实质上的平等。 第二,兼顾城市特点。 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 (14)、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乎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第三,重视军队地位。 军队占9%(265名)仅代

9、表几百万军队。 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的平等性并不是绝对意义的平等,它着眼于实际民主,从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与可能性出发不断扩大实质民主的范围。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将原来的八比 一、五比 一、四比一的比例一律改为四比一,体现了选举权价值向实质平等发展的客观要求。 这一比例的调整虽然没有完全解决选举权价值不平等的现实问题,但毕竟向实质平等发展了一步。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间接选举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

10、 人大代表就是人民间接选举的,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十八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各地区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大的会议,每位代表都各自代表着他所在地区的选民的意见。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也称秘密投票,它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选票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 在近期开的十八大代表大会上,就是在会场四周放置投票箱,可以让各代表秘密的投票。 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四、选举制度在十八大上的体现党的十八大代表大会应该是选举制度的最终

11、体现,他拥有极为开阔的选民基础,由来全国40个选举单位总共2270名代表组成,庞大的选民基础体现了中国的民主制度的完善。 40个选举单位本着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进行比例分配,做到了每个地区都有选民。 2270名代表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几乎是人人都有选举权,人民当家作主。 每位代表都是代表着他所在地区很多人民的意见,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每位代表的选票都是不记名的,绝对的保护了选民的隐私,是选民能够

12、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意识。 选举权利在人大代表大会上的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第52条规定“国家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给于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五、个人对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解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应该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必有的属性。 中国的民主制度应该还不是纯粹的民主,应该说现在没有任何国家能够达到纯粹的民主。 中国的选举就没有达到完全的平等,各地区的代表还是不能够按人数均分,还存在这不平衡的比例。 14这个数字什么时候变成11的时候就应该是纯粹的平等了。 纯粹的平等,绝对的民主,人人平等。 在我国农村的选举制度上就存在很多陋习,

13、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原则被彻底的轰塌,选民毫无保密性可言,绝对的暗箱操作导致谁钱多谁当选的现象。 金钱成为了农村选举的最大依靠,村民们手上的选票不再是那么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印上了金钱的符号。 就拿我所在的村子来说吧,上次村民代表选举大会上的一张选票最高的居然价值1000元,这还不算上其他的物质补助。 不知道是该悲该喜,喜的是村民走上小康幸福的道路了,悲的是村民选举的黑暗。 看待事物不能以偏概全,村民选举知识选举的一方面,毕竟农村的文化教育水平较低,城市的选举制度还是相当完善的。 第三篇选举制度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

14、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 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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