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清华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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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清华法学综合卷考研真题(完整版)凯程首发刚考完2016清华大学法学初试,凯程教育的电话瞬间变成了热线,同学们兴奋地汇报自己的答题情况,几乎所有内容都在凯程考研集训营系统训练过,清华大学法学专业课难度与往年相当,答题的时候非常顺手,相信凯程的学员们对此非常熟悉,预祝亲爱的同学们复试顺利。清华大学法学分笔试、面试,如果没有准备,或者准备不充分,很容易被挂掉。如果需要复试的帮助,同学们可以联系凯程老师辅导。下面凯程老师把2016年的真题全面展示给大家,供大家估分使用,以及2017年考研的同学使用,本试题凯程首发,转载注明出处。法理学部分(50分):一、名词解释(16分)1、法学2、奥斯丁(

2、John Austin)3、法律的可诉性4、法律的非正式渊源5、法律关系6、责任法定原则7、法律意识8、法治二、简答题(18分)1、什么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2、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哪些?请分别说明。3、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三、论述题(16分)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宪法学部分(50分):一、简述题(20分)有人说:所谓立宪主义的宪法,就是规范宪法。你是否认同这种观点?为什么?二、论述题(30分)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人说:这里的“人民民主专政”,尤其是“专政”,表明人民民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于这种

3、看法,你是否赞同。并给出你的观点。民法学部分(50分):一、简答题(28分)1、简述格式条款的审查方式。2、简述物权的效力。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哪些?4、我国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有哪些?二、案例分析题(22分)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法定代表人:周秋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玉梅,女,40岁,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原告江苏省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因与被告冯玉梅发生商铺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时代广场第二层一间商铺。被告付清了购房款,原

4、告也已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1999年6月18日,在时代广场租房的江苏嘉和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公司)因经营不善,遭到哄抢后倒闭,各小业主经营的商铺也随之关门停业。当年12月,购物中心又在时代广场开业。由于经营成本过高,各小业主不服从物业管理,不交纳物业管理费,购物中心也于2002年1月停业。时代广场的两度停业,引起大部分业主不满,纷纷要求退掉购买的商铺,还与原嘉和公司的债权人一起到处集体上访。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原告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其间,原告的股权经历二次调整。新的股东认为,前两次停业,是经营者选择的经营方向与方式不对造成的,因此决定将原经营衣帽箱包等项目,改变为经营高档

5、消闲娱乐等综合性项目;将原来的市场铺位式经营,改变为统一经营。为此,原告开始回收已售出的商铺,对时代广场重新布局。目前时代广场中150余家商铺,回收得只剩下被告和另一户邵姓业主,时代广场开始按重新布局施工,原小业主经营的精品商铺区不复存在,今后也不可能恢复。由于这两家业主不退商铺,时代广场不能全面竣工。上述情形构成情势变更。请求判令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被告将所购商铺返还给原告,以便原告能够完成对时代广场的重新调整。原告除向被告退还购房款外,愿意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6、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冯玉梅履行了给付价款的义务,新宇公司也将商铺交付给冯玉梅使用。后由于他人经营不善,致使时代广场两次停业,该广场内的整体经营秩序一直不能建立,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想达到的营利目的无法实现,这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没有预料也不希望出现的结局。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新宇

7、公司在回收了大部分业主的商铺后,拟对时代广场重新进行规划布局,争取再次开业。被告冯玉梅坚持新宇公司必须按每平方米30万元的高价回收其商铺,否则就要求继续履行商铺买卖合同。虽经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以至新宇公司的6万平方米建筑和冯玉梅的22.50平方米商铺均处于闲置状态。考虑到冯玉梅所购商铺,只是新宇公司在时代广场里分割出售的150余间商铺中的一间。在以分割商铺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对商铺享有的权利,不能等同于独立商铺。为有利于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买方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其他商铺业主的整体意志。现在时代广场的大部分业主已经退回商铺,支持新宇公司对时代广场重新规划布局的工

8、作,今后的时代广场内不再具有商铺经营的氛围条件。冯玉梅以其在时代广场中只占很小比例的商铺,要求新宇公司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不仅违背大多数商铺业主的意愿,影响时代广场物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且由于时代广场内失去了精品商铺的经营条件,再难以通过经营商铺营利,继续履行实非其本意。考虑到时代广场位于闹市区,现在仅因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而被闲置,这种状况不仅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且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衡平双方当事人目前利益受损状况和今后长远利益出发,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商铺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尽管冯玉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本案的商铺买

9、卖合同也应当解除。鉴于被告冯玉梅在履行商铺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过错,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其因商铺买卖合同而获得的利益必须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补偿标准是保证冯玉梅能在与时代广场同类的地区购得面积相同的类似商铺。原告新宇公司同意在商铺买卖合同解除后,除返还冯玉梅原付的购房价款、赔偿该商铺的增值款外,还给冯玉梅补款48万元,这一数额足以使冯玉梅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应予确认。据此,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判决:一、原告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冯玉梅给原告新宇公司返还时代广场内编号2B050的商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付;三、原告新

10、宇公司返还被告冯玉梅的商铺价款368184元,赔偿冯玉梅商铺的增值额163516元,合计531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原告新宇公司赔偿被告冯玉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过户手续的违约金及其他经济损失4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7867元、评估费2650元,由原告新宇公司负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另查明,被上诉人新宇公司已取得本市中山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现正在对时代广场进行整体布局调整的施工。二审审理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上诉人新宇公司表示,可以在本市同类地区为上诉人冯玉梅购买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冯玉梅要求,新宇公司应当在原地点给其安置同等面积的门面房,并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在本市同类地区给其补偿80平方米的门面房。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后新宇公司表示,愿意在一审基础上再给冯玉梅补偿各种经济损失20万元。 考的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大家可以在网上随便一搜就能够搜到这段判决材料,试卷中的材料也是截取一审、二审中的些许部分。问:1、新宇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分)2、一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3、二审判决法院的理由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4分)4、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本案(不必谈金钱赔偿)(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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