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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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信托合同范本 所谓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的即为单独资金信托,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则为集合资金信托。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资金信托的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如下: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

2、(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

3、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

4、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贷款合同(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金额:¥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

5、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

6、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

7、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

8、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

10、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

11、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

12、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

13、、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开户行:_;帐号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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