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管理)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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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

2、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第二章 征税规定第四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照每次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权或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

3、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第六条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

4、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七条 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八条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九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

5、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视作明显偏低行为: (一)股权转让价等于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并且其账证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个人收入的

6、有关资料的转让人,按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乌地税函发2009365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第十三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7、(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此表要求在备注栏统一由各局税政科编码,与股权转让涉税证明相一致)报主管税务所申请核查。主管税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要求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确定转让股权的个人股东应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据以代扣代缴税款,检查完毕要出具日常检查资料。如主管

8、税务所核查确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持核查记录及相关资料至各区地税局税政科申请开具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统一式样),加盖各征管局公章,企业据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转让股权个人的身份证件(需专管员查看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二)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和出让人原始出资凭证、转让后的收据和入账凭证原件需要专管员核对,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 (三)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份,需填写完整; (四)以公开拍卖形式的需要提供股权拍卖书,专管员进行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一份;(五)股权变更时的上个月企业会计报表; (六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税务所专管员需要对以上资料逐一认真核对,核查完毕后,根据涉税情况,7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出具乌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核查工作记录,由纳税人将全部申请资料递送分局税政科,税政科根据资料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备注栏统一编号,在7日内出具乌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涉税情况证明,并由税政科受理人、税政科长、分管税政局长签字,并加盖征管局公章。纳税人据此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供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不征收个人

10、所得税。 (一)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二)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依法取得股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能提供自然人股东死亡证明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证明。 (四)自然人股东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给另一方。能提供离婚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析产公证书。

11、第十七条对本办法第十六条情形以外的自然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无偿转让股权真实性进行深入调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同时,对受赠人因无偿受赠取得的所得,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按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发现有问题的,应核定其转让价格,依法补征个人所得税,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对于无偿赠与再转让的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股权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章 税务管理第十九条

12、 税务部门负责税务登记的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录入必须准确、完整。对个人股权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第二十条 各征管局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格式见附表),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各征管局应当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分析其无偿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调查个人股东与受让人的关系,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动因,并要求个人股东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

13、书或协议。各征管局应当对无偿转让股权保持合理的怀疑,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9的11月1日起执行。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序号受理日期企业名称占地面积评估价格转让人受让人股权比例转让金额抵扣金额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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