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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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拟物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一、虚拟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必要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应否受法律保护?法学界人士对此似乎并没在意,笔者近年来一直深思着这一问题,有记者在“17173”网站的一个论坛里,看到不少游戏玩家在此买卖网络游戏中的各种物品。以奇迹游戏为例,一颗用来提升“游戏人”装备等级的“祝福宝石”售价25元,一根“复活杖”售价125元而“游戏人”的全套高级装备或者一个高等级的游戏账号,甚至可以卖到上万元。一些技术高手编写黑客程序,专门在网络上盗窃玩家的账号和密码,进而盗取里面的虚拟物品放在网络上叫卖。但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游戏玩家的权益,他们要么“打碎牙齿和血吞”,自认倒霉,

2、从头再来;要么只能选择永远离开这个“伤心地”。显然,虚拟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我国立法的空白已成燃眉之急。虚拟物的调整纳入法治轨道,有如下理由:(一)、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急需法律调整据统计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网络游戏的用户达到807.4万人,产值达到9.1亿元,为2001年的187.6%。同年,网络游戏给电信业务、IT行业、传媒出版等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119.3亿元,为网络游戏产值的13.1倍。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继续保持高速增长,规模有可能超过20亿元。据IDC的数据报告到2006年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83.4亿元。如此巨大的社会财产关系,没有法律的调整,其可能带

3、来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可想而知。(二)、合法的体育项目急需法律调整2003年11月18日,于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数字体育互动平台”启动仪式上,中国奥委会副主席何慧娴女士宣布“国家体育总局已正式批准电子竞技为我国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合法的体育项目必须法律的保护。就目前的情况看,游戏行业的混乱情况非常严重,如网络游戏的私产被盗,基本达不到“互联网犯罪”的程度;物价等部门又存在着对“虚拟财产”价值上的肓区。这些都因为法律的滞后。网络游戏这项体育项目能否得到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和调整。(三)、将虚拟物作为一项财产已为世界许多国家认可有关专家指出,立法一直是困扰游戏行业了发展的

4、主要问题,从去年至今,已经有很多网络游戏用户为了计回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盗号,实际上与盗窃信用号码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据了解,目前在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针对这种网络上的盗窃行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在韩国,玩家在游戏中丢了东西一般会向公安机关报警,游戏公司则协助警方调查。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于2003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法庭认为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可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这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已认识到法律对虚拟物保护的必要性。二、虚拟物的法律特征何谓虚拟物?按字面理解,虚者,假也;拟者,模仿也。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虚拟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不符合

5、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二是指虚构。虚拟物作为一个词,来源于英语cyberspace(电脑空间),又称为the virtual community(虚拟世界),指存在于network(网络)中的与现实世界相对的一个空间概念。目前,对虚拟物并没有确切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虚拟物描述为:指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具有一定社会意义并具有一定价值的虚构的网络物。比如,某某游戏中一把“宝剑”、一支“枪”、一架“战斗机”等等,网络爱好者或游戏迷可以数千元买卖某个虚拟的物。虚拟物究竟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有什么法律特征?以下试从虚拟物与有体物及智力成果的比较中,探究一二。三、虚拟物与有体物的联系与区别关于法律关系客

6、体的物,传统观念认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能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者其他物质财富。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依罗马法以来的通说,有体物,指具有形体、占据空间,并能够为人感知的物。它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有体物首先是自然的物,它是有形体并占据空间,有固体、液体和气体的自然区别。2、人的身体以及人体的任何组成部分均不是物。3、人力能够控制、有必要控制的物。当然,作为物质交换的物,还应具有价值。如何理解物质?列宁说过“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

7、摄影、反映。”说得简单点,物质就是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虚拟物与传统民法上的物相比,它也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都是指人身以外的东西,二是都能够满足人为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虚拟物仅能满足人生活上、精神上的需要),三是都能为人类所支配。虚拟物与物一样,也具有价值,虚拟物并非玩家毫无代价、随便可获得的,玩家不仅花费了大量时间,很多时候还要花钱来购买。此外,也可以一定价格卖出。当然,虚拟物并不完全具备有体物的法律特征。虚拟物与有体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网络世界里的东西,并不是一种物质,而传统民法上的物仅指具有物质形态的物,属于物理学上的物质。这也是虚拟物与有体物的根本区别。四、虚拟物与智力

8、成果的联系与区别智力成果,即脑力劳动的产物或结果。这是一种精神财富,有的需有物质表现形式,有的不需物质表现形式。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包括哪些?在1967年通过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二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有关下列各项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在一切活动领域里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厂商名称和牌号;(7)制止不正当竞争。”此外,在七十年代初,人们就开始探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计算机软件既具有与著作权保护

9、对象相似的表达形式,又具有工业产权客体才具备的实用性或功能性。从上列知识产权客体看,虚拟物与所列第2-7项的权利客体大相径庭,与第1项狭义的著作权客体有何联系?虚拟物与智力成果相比,其共同之处在于:第一、都是人类劳动的成果,第二、都具有无形性,必须要有物质载体来表现其形式,所谓载体,就是指智力劳动成果所依附的、并使该成果得以为人所感知的有形物体。当然,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物”,是可以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物,属于劳动的结果;而后者往往表现为劳动的方法、技术或过程。虚拟物与狭义著作权客体中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有关?著作权法第三条第(8)项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10、例第三条对相关用语进行了定义,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有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显然,虚拟物的特征与计算机软件没有任何相似之处。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虚拟物并不是智力成果,它也应属于智力成果的一种载体,真正的客体是关于该虚拟物的软件技术资料。比如一把虚拟的宝剑,在电脑世界里,它是看得见的“物”,而设计、制造该宝剑的过程则看

11、不出来,应该说该宝剑的设计、制造过程包含着智力成果。五、对虚拟物的立法建议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哪些对象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理论界对此并无定论,主要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和多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法律关系客体有物、智力成果和行为,两要素说则否认“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四要素说则认为还有一类如生命、健康、名誉等。多要素说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样性的,它包括物、行为、著作和发明等智力成果以及人格和身份等。笔者认为,多要素说与四要素说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四要素说中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与多要素说中的人格和身份都可归入人身利益,因而,现在比较通行的法律关系客体包

12、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法律关系的客体,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改造自然力的增强,其范围也会逐渐扩大。如果跨出传统民法的眼光,用法理学的眼光来看法律关系客体,我们将首先看到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均为法律关系客体。笔者认为,虚拟物应当属于一种新型的法律关系客体,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于人们生活中的具有某种价值的“物”,并不以人的意志或法律专家的认可为转移,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如何规范虚拟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的规定,将民事权利的种类划分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虚拟物与现有的各种权利客体都不完全吻合,相比较而言,与物权的客体的共同点为多,因而,可以将虚拟物归入物权保护的范围,作为与有体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客体。梁慧星负责起草的物权法草案第十条物的定义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亦视为物。笔者认为,该条之后可再增加一句“网络世界中的虚拟物,视为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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