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民法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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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民法知识总结 民法总论的讲义第一章 一、民法语源p4是指民法一词的,最早是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即主要是规定罗马城邦市民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因为罗马市民也称为罗马人,故罗马法也称为罗马司法或罗马民法。 我国真正意义上使用“民法”一词是南京国民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民法”词源是“清季变法,抄自东瀛。 二、民法的概念p5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的特征p5- 61、民法调整的主体具有平等性 2、民法调整的对象具有民事性 3、民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私法性 4、民法的

2、表现形式多具法典性 四、民法的性质p8(一)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私法(二)民法是实体法、普通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国内法、制定法,是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基本法。 第二章 一、民法适用的范围p29-31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对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采取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的原则。 )(一)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朔及既往效力)(三)民法对事项的效力范围第三章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p 51、 56、61我国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权利不得滥

3、用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享有独立、平等的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补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反映了民事法律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担当民事主体的资格。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重点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为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

4、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自己的事务,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私法自治的表现权利人自由,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过失责任。 自愿原则的体现1.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一直来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 3.自愿原则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中的合同领域。 4.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以公平和争议的理念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

5、,具有重要意义。 (1)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以维持当事人利益平衡为目标。 (2)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 (3)民事主体应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 (4)重点诚实信用原则定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要讲究信用。 恪守诺言,诚实无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 诚实信用在日常生活中多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准则,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法律规范,并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诚实向对方提供真实信息。 信用践行诺言。 善良1.善良行使权力2.对利益不自取太多)四层含义1.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容、善意、体谅的心态从事民事活动,不能

6、有损人利己、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心理。 2.进行民事活动要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合法利益,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3.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时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处分自己权利危及他人或社会利益构成滥用权利时,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4.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1.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2.平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1.规范当事人的行为。 2.解释合同文本。 3.解决当事人纠纷。 4.校正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公平。 5.填补法律漏洞。 (5)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

7、动中应当遵守社会道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类型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 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 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 4.射幸行为。 5.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的行为。 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 7.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8.暴利行为。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不得超越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第四章(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p72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

8、法律关系的特征p 73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p 73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2、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3、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务法律关系 4、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5、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77-80(比如自行车买卖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

9、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我国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特殊的自然人主体)法人是指被民法赋予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内部组织和分支机构等。 国家通常并不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 (发行债券、接受无主财产、赠与等)民事主体确定资格的条件:1.具备独立法律人格者应有自身的独立性2.赋予主体独立法律人格,必须对第三人有益无害3.赋予主体独立的法律人格

10、,对其内部成员应利多弊少。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客体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主体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媒介。 客体与物(标的物)。 权利不同,客体不同。 所有权物;用益物权物;担保物权可以是权利,如债权;人格权人格利益,如生命、名誉;知识产权智慧财产;债权既非债务人,又非物,而是债务人的行为(给付)。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为纽带的规范关系。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自由。 (2)权利人可以请求直接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实现某种利益的自由

11、。 (3)在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4)民事权利都是在一定范围或限度内的自由。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1)义务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便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义务人只承担法定的或约定的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承担超出这些范围以外的义务。 (3)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性和强制性。 第五章 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p84一节全看)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

12、实施法律行为,并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起始时间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胎儿利益的保护我国继承法第28条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重点p87宣告死亡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人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3、 4、重点p88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联系1.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2.行为能力是独立实现权利能力的保证。 区别1.本质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范围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限制状况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而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产生基础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健康情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而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它受到年龄健康情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p90民法通则按照

14、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者说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行为能力者为理智健全(未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可以独立实施一切法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从事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人。 (一定范围内、效力不定)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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