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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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量房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止,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

2、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出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5、; 6、;第七条违约责任

3、(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 2、。 (二)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附件五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

5、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税、费相关规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

6、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二)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2、。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

7、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未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8、(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_页,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一份;买受人一份;份;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附件 二、附件三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此页无正文)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时间_年_月_日签订地点签订时间_年

9、_月_日签订地点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_KW】【】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_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_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_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_台】【自装挂机_台】【】_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_ 8、电话【外线号码_】【内线号码_】【】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_ 10

10、、其他(二)房屋家具、电器、用品情况 1、双人床 2、单人床 3、床头柜 4、梳妆台 5、衣柜 6、书柜 7、写字台 8、沙发 9、茶几 10、椅子 11、餐桌 12、电视柜 13、电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 14、冰箱 15、洗衣机 16、热水器 17、空调 18、燃气灶 19、排油烟机 20、饮水机 21、电话机 22、吸尘器 23、其他(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I

11、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 5、。 (四)装修装饰情况(五)关于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的具体约定(六)该房屋所在楼栋【已完成节能改造】【未进行节能改造】【】附件二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第二部分合同编号CW附件三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约定附件四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附件五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附件六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 1、出卖人承担的税费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综合地价款】【】。 2、买受人承担的税费为【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附件七补充协议及其他约定。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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