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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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认知经济法的基本前提在于承认经济法的现代性这一基本观念。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有其现实和理论的依据,更有其特定的含义。在以往的研究中,认知基础的分析失当已经严重削弱了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解释力和指导力。要科学解读经济法的产生和性质理论,首先需要明确国家干预理论在经济法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坚持遵循市场经济法范式所设定的学术规范和研究路径,着力从观念与制度的双重层面加以解读和拓展,是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走向科学性与实践性所不可逾越的阶段。关键词:经济法 起源与产生 性质目录一、引言3二、解读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认识基础和研究范式4(一)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

2、认知基础4(二)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范式5三、词义探源:观念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6 (一)考证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产生的共识6(二)“经济法”词义产生的典型观点7(三)对“经济法”词义产生的分析7四、制度生成: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9 (一)部门法意义上经济法产生的不同类型9(二)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0五、经济法的性质13(一)关于经济法性质的典型观点13(二)经济法性质的界定15六、结语18七、参考文献19引言目前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有关经济法产生问题的探讨显得较为混乱,严重影响了人们对现代经济法的科学认识和精确把握。重新回顾与反思以往的研究我们发现,那种偏好于把

3、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尽量追溯至历史前期的思路,不但未能达到以史服人的目的,反而使得人们对经济法理论自身的确定性产生了排斥和怀疑,之所以造成这种现状, 我认为主要是认知基础的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不同学者对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的理论基础存有不同理解,因此对经济法的认识也就不同,进而导致学者们在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上缺乏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和论证平台。有鉴于此,本文首先明确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认知基础和研究范式,进而去探讨观念意义上之经济法和制度层面上之经济法的产生轨迹与起源路径,并最终达致科学解读经济法理论的研究目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学科性质许亚姣 1305班经济法学 2013310239 一、解读经

4、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认识基础和研究范式(一)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认知基础研究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涉及到对其客观基础的认识问题。这是因为,对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之客观基础的解释不同, 则在产生和性质问题上就必然存在不同理解和看法。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和批判需要对其客观基础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否则,这种讨论将演变成为一场学术游戏,进而使得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逐步走向任意的主观理解,并最终导致其丧失理论的严密性和解释力。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不能脱离先前的知识, 从而使得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可。事实上,尽管仍有不同认识 秦国荣: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

5、及功能定位, 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第174-178 页;许明月:市场、政府与经济法一一对经济法几个流行观点的质疑与反思,中国法学2004 年第6 期,第110 页。,但把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现象产生的客观基础已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基本共识。譬如,主张把经济法解读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就是一种被学界广泛认同的经济法领域的主流学说。实际上,“市场失灵” 2李胜利: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第52-54 页;穆虹:干预经济之法与规范干

6、预之法中国经济法法律地位与性质思考,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 年第2期,第67-73 页。是研究经济法产生和性质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依照通常的解释,经济法正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国家来干预。基于上述的理解,我认为解读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首先,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和性质问题。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历史学研究中,有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之分,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研究中也有古代经济法、近代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之说。本文所称的经济法是指19 世纪末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进入

7、垄断阶段之后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个时期所形成的经济法,属于现代法范畴。2.其次,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所讨论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关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问题至少应当明确四个问题:一是现实的经济活动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二是国家干预的对象是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三是国家干预必须是积极的、常态化的,而不是被动的、偶发性的;四是国家干预应当依法进行。3.最后,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所讨论的经济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换言之,本文语境下所论证的经济法之产生主要是指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从萌芽、发展再到独立法律部门的过程,属于部门法范畴。客观而言,只有认为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某类具有经济法特质

8、的客观社会经济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关系领域,并且已经由法学家对这类经济法律规范及其与客观基础间的关系作出了合理释,同时这种解释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才可以认定为经济法或经济法部门已经真正产生。应当说, 上述认知基础实际上也反映了人们对经济法本质的理解和把握。由于经济法的产生和性质理论所探讨的现代经济法与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属于同一概念范畴, 而且判定现代意义上之经济法的基本准据就是看其是否可以彰显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因此,上述有关经济法本质的基本认识, 对于解读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如果打算在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研究上达成一些共识, 就必须依赖于经济法论者们在上述认知基础

9、上的集体一致和广泛认同。(二)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的研究范式由于把经济法归属于现代法范畴早已成为学界共识, 因而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和性质不能离开对其现代性本质或特征地把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现代性特征最能说明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特质, 尤其是它作为现代法所具有的用以解决现代社会经济问题的功能。因此,只有深刻体会经济法现代性特征的内涵和意蕴, 才能真正理解我们为什么把经济法现象出现的社会经济基础定位为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多元社会,而不是传统的近代市场经济和近代市民社会,更不是古代自然经济和古代社会。这意味着,解读经济法产生和性质理论应当遵循市场经济法所设定的学术规范和研究路径, 通过分析不同社会

10、经济背景下存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理论,从而科学揭示出“市场经济法说” 李胜利:殊途同归的东西方经济法,漆多俊:经济法论丛(第十五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年版,第153-172 页。的客观性与合理性。对于经济法的产生理论,从触及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角度上说,不论是考证经济法语词的缘起,还是探讨经济法制度的生成,都具有同等重要的研究价值。这是因为,词义探源在于说明观念经济法的缘起, 而制度考证则在于揭示部门经济法的产生。基于上述考虑,下文将以市场经济法范式为判定准据,主要从观念经济法和部门经济法两方面展开对经济法起源理论的考察。二、词义探源:观念意义上“经济法”的产生(一)考证现代意义上“经济法”

11、产生的共识客观而言, 要真正考究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一词的最早使用时间,就必须考量其与今日之经济法本质的内在契合度,否则,对经济法进行词义解释就失去了研究的意义。立足于国家干预理论,并考虑到与本文论题的关联性,我认为以下几点共识对于考证经济法的产生至关重要:其一,经济法是为了解决社会经济矛盾,弥补传统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弊端而产生的,是经济社会化的必然产物;其二,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与竞争型及市场型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对应的;其三,经济法并非是指一切与经济有关的法, 而是特指关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之法;其四,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解决关乎国民经济整体运行的内在矛盾,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当然,

12、这并不是说经济法不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事实上,经济法在侧重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也兼顾对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的保护。.实际上,这些共识正是经济法的本质所在。(二)“经济法”词义产生的典型观点研究经济法的产生首先要了解经济法词义的产生。以往的理论研究囿于不同的认知基础和研究范式,导致在“经济法”语词的最早使用时间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譬如,有学者认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开端可追溯至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摩莱里。也有学者认为,法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才是最早提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人。还有学者认为,最早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应是法国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至于该说法是否具有现代意义“经济法”一词的内涵,却没

13、有明确的说明。此外,摩莱里之后的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学者德萨米也曾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其所称的“经济法”与摩莱里的认识大致相当。(三)对“经济法”词义产生的分析1.空想型与自然法阶段“经济法”词义的分析根据经济法本质分析不难看出,摩莱里的自然法典或是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中的有关“经济法”内涵的阐释, 仅仅是将其描述为他们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中用以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并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或法规, 充其量也只能理解为一种社会运动的基本法则。再者,“按照神圣法律的规定, 公民之间不得买卖或交换”。这就意味着,摩莱里和德萨米所阐述“经济法”只是对应于那种只存在生产与分配,而没有竞争与市场的经济

14、体系之中。既然不存在实在的社会经济背景,也看不到当时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可能产生的现实的法律需求,因而不能认为现代经济法观念首先由两位空想共产主义学者提出。至于另一位法国学者重农学派的尼古拉博多,在其1771 年出版的经济哲学初步入门,或文明状态分析一书中,更是明确指出经济法规属于自然法,而且还制约着“经济社会”。应该说,这些表述仍然停留于空想型与自然法的思想阶段,在这一点上,他与摩莱里、德萨米的阐述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也不能认为是博多最早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由此可见,不论是摩莱里、德萨米,还是尼古拉博多,他们所使用的经济法概念与经济法本质相去甚远,均不能称之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使用

15、,至多只能认定其具有思想史上的意义,但绝不能将博多对“经济法”阐释视为现代经济法观念的开端。2.社会法阶段“经济法”词义产生的分析与摩莱里、德萨米、尼古拉博多等学者把对“经济法”的阐释仅仅停留于空想型与自然法的思想阶段不同,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在1865 年出版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所使用的“经济法”语词确已对应有实在的社会经济背景和现实的法律需求。这是由于蒲鲁东生活的时代正处于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凸显的历史阶段,在当时的法国和西欧,传统公法和私法已经无法满足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需要,现实的社会经济形势正迫切需要新型法律制度来妥善解决传统法律在面对私有制时所显现出来的巨大内在矛盾。其主要理由在于,传统公法会导致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干预,而传统私法则不能影响整体国民经济活动的运行,“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恰好弥补了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缺陷,因此必须将新型社会组织建立在“经济法”之上。由此可见,蒲鲁东似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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