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得现与魏立新、常贺先承揽合同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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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得现与魏立新、常贺先承揽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书(2013)遂民申字第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申得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立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常贺先,驻马店市。再审申请人申得现因与魏立新、常贺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得现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1997年4月原告申得现与被告常贺先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常贺先出资10万元由申得现为其在驻马店建房错误。2,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分次给我现金135000元错误。3,原判决认定了我为原审被告常贺先建房

2、的事实,却以我提供的建房图纸、预算书、决算书,系我单方申请于2011年12月作出的,二被告当庭予以否认,我又没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鉴定、评估为由,认定我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从而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我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4,原判决认定我提供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不充分错误。请求撤销(2012)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魏立新没有答辩。常贺先没有答辩。本院认为,申请人申得现与被申请人常贺先之间的承揽合同发生并完成于1997年,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二被申请人否认欠申请人建房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建房款的证据不足,申得现以二被申请人拖欠建房款为由申请再审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综上,申得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得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张 贺 成 审 判 员常红 审 判 员张 成 富 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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