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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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 年法硕基础班法理学知识点考点讲义2019 年法硕基础班法理学知识点考点讲义 专题一 法学与法理学专题一 法学与法理学 一 法学的概念与分类 一 法学的概念 一 法学的概念与分类 一 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 是一门以法 或法律 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 文社会科学 法学以法律现象为法律现象为基本的研究对象 以特定的概念 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从知识 分类的角度讲 法学对应亚里士多德经典知识分类中的实践知识 区别于纯粹知识 按照现代的学科 划分 法学对应的学科类型为介于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之间的一种学科形态 法学方法具有科学性 理 论具有规范性 注意 1 何为法律现象

2、凡具备法律制度关联性的的社会现象 均可归入到法律现象的范畴 2 现代社会人们普遍将人类的知识体系分为三个学科门类 即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和人文学 科 法学的学科兴趣并不在于纯粹的自然规律的探究 法学关注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法律现象 并考察 法律的产生 演进规律 关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 因而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 同时 法律又是人 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 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所面临的问题 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 精神导向 因此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二 法学的学科类型 二 法学的学科类型 1 法学的体系 法学的体系 伴随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深入和研究的日益专门化 法学内部逐渐形成了不同 的分

3、支学科 法学体系即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构建法学体 系的关键在于在法学内部进行分支学科的划分 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三 1 从认识论的角度 从认识论的角度 可以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前者研究法的基本概念 原理和 规律 例如法哲学 法的一般理论 后者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包括法律的形式 内容以及 法律的制定 实施 解释和适用状况 后者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 包括法律的形式 内容以及 法律的制定 实施 解释和适用状况 2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角度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的角度 可以把法学分为立法学 司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社会学等学 科 3 从法学和

4、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 可以把法学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交叉学科 二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二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 法学的产生条件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社会有了法或法律现象 就有了 关于这些现象的思想 观点 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法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具 体而言 法学的产生条件有二 1 法律现象的材料的积累 法律现象的材料的积累 2 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2 中国传统的法学 中国传统的法学 在中国 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相当的发展 出现了法家 儒家等许多直接 或间接探讨法律问题的学

5、派 在西汉中期以后两干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 法学衰微 鸦片战争以后 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注意 先秦时期的 刑名法术 之学 法家思想 与汉代以后的 律学 不能等同 3 西方传统的法学 西方传统的法学 1 产生于古希腊 2 独立于古罗马 3 中世纪并入神学 4 12 到 16 世纪罗马法复兴 注释法学派 5 17 18 世纪出现了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各种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 6 之后 出现了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新的法学流派 三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三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1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历史悠久 十七

6、十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尤甚 这个时期的自然 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 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等人本主义法律观 主张天赋人权 崇尚理性的力量 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 代表有人物有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现代自然法代表人物有富勒 罗尔斯和 德沃金 2 分析法学派 产生于 19 世纪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 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 的做法 主张现行实在法优先 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 奥斯丁 20 世纪代表人物有凯尔森 哈特等人 3 社会法学派 起源于 19 世纪后半期的德国 盛行于 20 世纪西方各国 在德国的代表人物是埃尔利 希 美国的代表人物是霍姆斯和庞德 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

7、上的研究 着重法律的 社会性研究 其他法学流派中 影响较大的还有 19 世纪的历史法学派 哲理法学派 20 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 女权主义法学派 到了 20 世纪末 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 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四 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19 世纪 40 年代 是用马恩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分析 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的 过程中 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的法学和社会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

8、律 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的法学的主要区别如下 1 指导思想不同 辩证唯物主义 VS 唯心主义 2 强调法律的阶级性 超阶级 3 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阶级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4 法律具备历史性 永恒性 五 法理学 一般法 五 法理学 一般法 一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 法理学是研究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 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 一般法 广泛的研究古今中外一切的法律现实 是整个法学体系中最为基础的学科 法理学与民法 刑 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律史 法律思想史的关系可以被概括为 论与史的关系 二 法理学的

9、研究方法 二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和基础 除马克 思主义的哲学方法外 法学还有自身的方法论 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主要有社会调查的方法 历史调 查的方法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词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等 专题二 法的本体专题二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与概念 一 法与法律 第一节 法律的本质与概念 一 法与法律 1 法在中国 中国的法有哲理意义和典章制度意义的二分 前者指 道理 天理 等要素 后者 法在中国 中国的法有哲理意义和典章制度意义的二分 前者指 道理 天理 等要素 后者 即通常意义理解下的法律 法

10、律制度 即通常意义理解下的法律 法律制度 2 法在西方 西方的法有主观法 法律权利 与客观法 法律规则 的区分 法律特指国家机关制定 法在西方 西方的法有主观法 法律权利 与客观法 法律规则 的区分 法律特指国家机关制定 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 即国法意义下的实在法 和颁布的具体法律规则 即国法意义下的实在法 3 法在当代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 法在当代 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 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注意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核心区别在于效力对象是否特定

11、 二 非马列的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及代表人物 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注意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核心区别在于效力对象是否特定 二 非马列的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及代表人物 1 神意论 圣奥古斯丁 托马斯 阿奎那 法律的效力来源于上帝的意志 提出神学自然法经典的四 分理论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 2 理性论 霍布斯 卢梭 西塞罗 盖尤斯 格劳秀斯 斯宾诺莎等 法律的效力源自人类理性 3 命令说 霍布斯 边沁 约翰 奥斯丁 法律就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4 公意论 卢梭 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人民服从法律 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 5 自由论 康德 黑格尔 法律的效力源自于自由的价

12、值 6 事物性质论 孟德斯鸠 法律的精神源自事物的性质 7 民族精神论 萨维尼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8 利益论 耶林 法律为社会利益而生 9 社会控制论 庞德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10 社会连带关系论 狄骥 法律为了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 11 正义论 罗尔斯 法律为服务正义这一最为重要的社会价值而生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1 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 1 法的正式性体表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2 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障实现 3 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

13、现形式予以公布 2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阶级性 1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 从表面看 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中立性 2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 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 法律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但在某些情况下 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 也可能反映被 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4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反应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 因此其并 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 也不是个体统治者意志意志的简单相加 3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物质制约性 社会性 物质制约性 1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是

14、由 生产力决定的 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 场 生产力的终局决定力 2 按照这种观点 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 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 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3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 宗 教 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总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 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法的本质所 揭示的并非某个唯一的 终极的要素 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 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 从客观方面看 法的

15、内容是由一 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3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 宗 教 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的影响 总之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 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法的本质所 揭示的并非某个唯一的 终极的要素 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 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 其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 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其二 从客观方面看 法的内容是由一 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 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 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第二节 法律的特征

16、一 三种规范的类型一 三种规范的类型 1 自然规范 自然规律 调整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2 技术规范 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人类如何从自然界获取生产资料 以及生产 运用 这些生产资料所应当遵守的一系列准则和标准 典型如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等 3 社会规范 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属于何种规范 二 法的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在与相似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独特要素 因此寻求法律的特征 就是要找 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宗教规范 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 具体而言 法律的特征包括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所谓特征是指在与相似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独特要素 因此寻求法律的特征 就是要找 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 宗教规范 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 具体而言 法律的特征包括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1 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律不针对思想 3 法律只调整人们的涉他行为 关系行为 4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 应当怎样行为 可以怎样行为 不得怎样行为 5 法的规范性意味着 1 法律效力对象上的不特定性 2 反复适用性 3 只针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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