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标准版苏州市商品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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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标准版苏州市商品房合同2013-07-29 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2013标准版苏州市商品房合同使 用 须 知一、本合同是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家、江苏省、苏州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包括苏州工业园区和吴江区)商品房买卖应当采用本合同文本。二、商品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买受方务必审慎从事,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全面、具体、严密,必要时可咨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三、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并获准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售许可或现售前备案的房屋。四、本合同中的提示性

2、条款不得修改,提示性内容的选择、补充性内容的载入,应当由买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合同文本打印以后,未被选定的内容显示“ 【X X X X X X】 ”或“ X X X X X X ”以示删除,未被删除的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内容。五、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一致后,应当依托苏州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拟订电子合同具体内容并打印出合同草稿,经双方修改、校对确认无误以后,由买受方在线设置合同密码,然后由出卖方即时打印出合同纸质文本,打印合同时自动生成唯一的合同编号及防伪代码,最后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由出卖方负责即时上传备案。六、买受方设置的合同密码,由大小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

3、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格或其他符号。买受方设置合同密码,表示买卖双方对电子合同全部内容的认同。合同密码一经设置,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自动禁止对电子合同内容进行任何更改。买受方务必自行设置合同密码,承担慎重保管密码的责任。七、合同正式打印文本不得做任何涂改。买受方留存合同文本一经买卖双方正式签章,务必当即交由买受方妥善保管。八、本合同提示性条款、专业用词以及网上签约备案操作事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4、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备案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邮政编码: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5、: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法定代理人: 国籍: 【身份】【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照名称: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机构证照名称: 证照号: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所列各方地址均为履行本合同期间之法定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方和出卖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

6、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1.出卖方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位于 、地号为 的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编号为 。2.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限截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3.出卖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款:(须选一款)【1】期房:批准机关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现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编号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许可证编号为 。第三条:买受方所购商

7、品房的基本情况。1.买受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公安门牌号为 (该商品房平面图详见本合同附件一)。2.该商品房用途为 ,属 结构。3.该商品房所属楼宇主体建筑自然层数为地上 层、地下 层,所属自然层为 层。4.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面积构成及层高说明详见本合同附件二)。5.该商品房共有 个阳台,其中: 个南阳台( 个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北阳台( 个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东阳台( 个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西阳台( 个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6.该商品房为【装修

8、房】【毛坯房】。7.其他: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方与买受方约定按下列第【 】款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须选一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房价款构成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其中装修款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计算。【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房价款构成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其中装修款按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人民币 元计算。【3】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其中装修款按人民币 元计算。第五条:面

9、积、层高差异处理。1.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项方式进行处理:(须选一项)【1】按面积计价的,面积差异按以下原则处理:(1)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方有权退房。买受方退房的,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30天内,出卖方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方,按实承担买受方发生的购房贷款利息及其他购房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结算买受方其余已付房价款的利息;造成买受方损失的,出卖方依法承担

10、赔偿责任。买受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大于合同约定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承担,产权归买受方。产权登记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小于合同约定房屋各组成部分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返还买受方;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方双倍返还买受方。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合同约定面积【2】双方自行约定:。2.层高差异处理双方自行约定:。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方按下列第【 】款方式按期付款:(须选一款)【1】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3】贷款方式支付。

11、【4】其他方式支付。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向出卖方支付房价款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须选一项)【1】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天之内,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相应房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出卖方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价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该数字应当等同于本条款第【1】项第(1)段中的数字)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自出卖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

12、付违约金;造成出卖方其他损失的,买受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相应房价款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出卖方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价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款第【1】项第(1)段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2】双方自行约定:。2.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房价款的,买卖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须选一项)【1】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重新签订商

13、品房买卖合同。【2】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退房退款,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3】双方自行约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及交接。1.出卖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取得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2.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受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交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该商品房进行勘验。双方进行勘验时,出卖方应当出示本条第1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勘验情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应当及时签署房屋验收单以示交接。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买受方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

14、卖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出卖方不提供或不出示上述文件,买受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方承担。3、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出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按下列第【 】款方式处理:(须选一款)【1】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1)段中的对应数字)天,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

15、屋总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1)段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2)段中的对应数字)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合同。自买受方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该数字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2)段中的对应数字)天内,出卖方应当将买受方已付房价款如数退还买受方,并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的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2)段中的对应比率)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总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对等于本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1】项第(2)段中的对应比率)的违约金。【2】双方自行约定:。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本合同签订以后,出卖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出卖方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实际受到影响的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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