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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单位:_ 受托单位:_惠州君和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_ 联系人:_金玉杰_ 地址:_ 地址:惠城区麦地南路裕丰园 C 栋 702 房电话:_ 电话:0752-2632618, 传真:0752-7821189_ 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惠州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单位)进行下述专项审计(以在下列项目中打“”的为准)1经济责任制审计() 2破产清算审计() 3净资产验证(审计) () 4经济绩效审计()5会计报表内的特定项目审计()6内部控制制度遵循情况审计()7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8其他()双方约定如下:1、本次委托和受托审计的范围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对委托单位
2、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情况进行清查。二、委托单位委托审计的目的受托单位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对委托单位截止 2013 年 12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当时情况下受托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在此基础上对委托单位截止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情况的清查结果发表审计意见。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委托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保障委托单位合理使用审计报告是受托单位的审计责任。四、委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1向执行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为实
3、现审计目的所需的资料,不限制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2按照本约定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五、受托单位承担下列义务1在本约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2保守在执行本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本项审计业务预定在_月_日至_月_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七、本项审计业务预定费用人民币_元。根据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本约定成立后委托单位应先支付其中的 50。双方为便利起见,决定剩余业务费用在受托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时一并结算。如由于委托单位的原因使审计无法进行或受托单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带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报告导致委托单位不愿接受时,委托单位仍应支付预定费用的 50。8、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本约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予恪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司法解决。十、本约定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单位:_ 受托单位:_惠州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签字):_ 代表(签字): 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