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外资公司条件:外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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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外资公司条件:外资企业章程 引导语:注册外资公司条件,下面是相关外资企业章程的资讯,大家一起了解一些吧。 一、外资企业章程由股东制定,可参照工商局参考格式制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 二、外资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宗旨、经营范围; 3、股东的名称(姓名)、注册国家或地区(国籍)、法定地址(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5、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6、法定代表人; 7、劳动管理、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和制度; 8、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9、章程的修改程序; 10、

2、章程签订的时间、地点。 三、股东应当在外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法规、规定,XXX(股东名),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名称为:XXX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住所: 第三条外资企业的股东:XXX 英文名: 注册地: 第四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

3、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XXX,并销售自产产品。 第七条公司生产规模:公司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年产产品XXX。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XXX万美元, 第九条注册资本为XXX万美元。 第十条公司注册资本以XXX(出资形式)投入,出资期限为:第一期出资XXX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15%,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二期出资XXXX万美元,占应出资额的85%,最长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2年内缴清。 第十一条股东投资完毕后,即由公司聘请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

4、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股权变更等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政府机关审批方可实施的事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担保、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约定XXXXXX。 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

6、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名单,以及日后分公司变更的决定权;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XXX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若干。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七条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重新委派,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重新委派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人员变动时,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公司所在地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经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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