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工作流程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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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的工作流程一、办理生育服务证(一)、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20 条。(二)、申请材料同时具备“达到法定结 婚年龄,持有结婚 证的已婚育龄夫妻” ;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女方怀孕在 3 个月内;女方单位或户籍在本乡”条件的,需提交: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夫妻一方户籍不在本乡的,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跨县(市)的,还需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证明;3、婚育情况证明;4、夫妻 2 寸近期免冠正面合影照片 2 张。(三)、办理程序:1、合法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以内到乡计生办持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2、填写生育服务证申请表;2、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在签明意见盖章;3、人口计生办收到申请表并审查申请材料无误后发给生育服务证。其他告知:凭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凭生育服务证和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户籍申报手续。(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 日内转报;承诺时限:15 日内转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政策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33 条。(二)、申请材料1、申请领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具备“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措施,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持有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手续

3、,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条件之一的,需提交:1、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或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4、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三)、办理程序: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交所需材料,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2、人口计生办受到申请表并审查申请材料无误后发给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四)、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政策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 7 条。(二)、符合“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成年育龄妇女(年龄在 18 至 49 周岁之间)”条件的,需提交: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者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避孕节育情况证明;2、本人一寸近期免冠证明照片 2 张。(三)、办理程序:1、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相关证件到村(居)委会天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申请表,村(居)委会必须如实填写并加具意见盖公章;2、人口

5、计生办受到申请表并审查申请材料无误后发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 30 日(指自然天数)内,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人民政府人口计生办提交婚育证明。(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即办。(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一)、设定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源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 号)。(二)、申请材料同时符合“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 须年满 49 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

6、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本市已婚对象,需提交:1、本人书面申请(属补报的说明补报原因);2、本人合法婚姻证明;3、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1980 年 8 月 31 日以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附准生证;4、市残联颁发给伤、病残独生子女的二代残疾人证(一级至三级);5、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派出所盖鲜章)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6、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7、本人近期免冠 1 寸彩色照片 4 张。(三)、办理程序1、凡符合特别扶助条

7、件的,可在女方年满 49 周岁上年的 12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2、申请人在乡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3、由乡人口计生办进行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知情群众调查(询问 50 岁以上知情群众 3 人),形成调查笔录;4、村级评议、公示;5、镇级复核、公示;6、转报市人口计生局。(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 日内转报。(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一)、设定依据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和关于做好“三项制度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人口发20

8、093号)。(二)、申请材料同时具备“本人及配偶均 为本乡农业户口,且 户口在本乡 ;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8 周岁”条件的已婚 农民,需提交:1、本人书面申请(属补报的说明补报原因);2、本人合法婚姻证明;3、本人及配偶的户籍证明(派出所盖鲜章)和二代身份证复印件;4、子女的户籍证明(子女死亡的要附医学死亡证明或派出所销户证明,子女下落不明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5、1980 年 8 月 31 日以后

9、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附准生证及相关材料;本人近期免冠 1 寸彩色照片 4 张。、办理程序1、凡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男性可在年满 60 周岁,女性可在年满 58 周岁上年的 1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2、申请人在乡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3、由乡人口计生办进行目标人群对象见面调查、知情群众调查(询问 60 岁以上知情群众 3 人),形成调查笔录;4、村级评议、公示;5、镇级复核、公示;6、转报市人口计生局。(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5 日内转报。(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六、生育证(一)、设

10、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8 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14 条、15 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答复(川人法工函2004 第 36 号)。(二)、审核材料夫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4 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一)项情形之一,并且符合第 21 条第二款规定;或夫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15 条情形之一的,需分情况提交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条件相关有效书面证明(复印件必须经计生办承办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

11、能成长为正常 劳动力但一学生认为可再生育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女方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级申请,下同);(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原件,并提供近两年内的治疗病历:门诊病历和检查诊断报告单提供原件;住院病历(包括医疗费用发票或保险公司理赔票据)提供复印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部门公章;(4)村级计生专干的调查情况证明(重点写清病残儿发病时间、发病地点、县级以上医院确诊疾病名称、治疗过程及现在情况,审核申请人与病残儿的关系、年龄、婚育史等情况);(5)村(居)委会出具申请人养育独生子女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6)参加鉴定独生子女与申请

12、表上独生子女照片相符的证明;(7)市或乡计生服务站出具的病残儿母亲近期孕检证明;(8)申请人双方及子女户籍证明(派出所盖鲜章,下同);(9)病残儿母子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4 张(在申报表、鉴定表、病残儿与照片相符证明上各贴一张;另一张办证备用)。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乡人口计生办分别出具的男方、女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5)申请人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6)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

13、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女方所在村(居)委会、乡人口计生办分别出具的女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5)申请人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6)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男方或女方娘家户籍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申请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4)若申请人的生父是独生子,由生父户籍所在地村(居)

14、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其父是独生子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申请人的生母是独生女,由生母娘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其母是独生女的证明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6)申请人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7)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5、“婚后患不孕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前出具的不孕症证明和病历资料;(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

15、具的已怀孕证明;(5)收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申请人双方及收养子女的户籍证明;(7)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6、“因丧偶再婚的,在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 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派出所出具前夫(妻)的死亡销户户籍证明;(4)无子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未生育、未收养、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死亡)的证明;(5)丧偶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丧偶方现有子女情况证明;(6)申请人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7)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7、“

16、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载明离婚时子女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4)无子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未生育、未收养、生育或收养子女后子女死亡)的证明;(5)申请人双方及子女的户籍证明;(6)夫妻 2 寸近期免冠证明合影照片 2 张。(三)、办理程序1、由申请人双方向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材料:2、申请人填写政策照顾再生育审批表或病残照顾再生育审批表及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中的相关内容;3、男女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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