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12457061 上传时间:2017-10-19 格式:DOC 页数:56 大小:4.5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_第1页
第1页 / 共56页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_第2页
第2页 / 共56页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_第3页
第3页 / 共56页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_第4页
第4页 / 共56页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_第5页
第5页 / 共5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2017013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_20179178150(5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ZFCG- D2013013采购人:宁海县民政局二一三年九月目 录前附表第一部分用户需求第二部分采购须知第三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第四部分附件前 附 表序号 内 容1项目说明项目名称: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ZFCG D2013013交货地点:宁海县民政局2 联系人:谢小明 电话:652580183 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投标保证金收妥抵用(即到帐)截止时间:2013年9月24日11:00 ,各投标单位以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 、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宁海县

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交纳帐户名: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宁海县支行;帐号:39752001040010207。5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共三份6投标文件递交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五楼开标大厅投标截止时间:2013年9月25日9:00逾期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7开标时间:2013年9月25日9:00开标地点: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五楼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五楼开标大厅)8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谈判会议,授权代表还须另行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证明其

3、身份。9 投标有效期:开标之日起计算:90天10 预算价:32万元人民币11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须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站点(http:/)完成供应商注册,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签发中标通知书12其他要求:执行宁资交管办20132号文件(详见“法规制度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 ,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第一部分 用户需求一、采购内容“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 ”1 套,软件内容为:1)开发 4 个接口,与宁海本地人社(社保) 、公积金、国土、房管 4 类部门数据,实现自动数

4、据交换和对接。2)从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中获取宁海的人社(就业)信息。3)对现有的核对系统软件进行修改,开发数字证书认证(USBkey)功能。二、投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三项目具体要求第 I 条 项目背景和意义节 1.0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二期) 。节 1.02 建设方案编制依据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 号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交换信息数据标准 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项目

5、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2012 年,在宁波市各级领导和宁海县领导的支持下,宁海县建立了权威的群众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取得个人同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申请人的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比对、汇总,以掌握其实际情况,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权威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辅助政府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目前核查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业务。本项目作为该市去年“三思三创”活动和“六个加快”破解难题,整个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于去年底完成平台建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均已出台了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 ,市本级还成立了宁波市居民经济状况信息中心,整合公

6、安局户籍、车辆,民政局婚姻、死亡,地税局个人涉税,人社局社保、就业,国土局土地登记,住建委住房、公积金,工商局个人和企业注册,国税局个人涉税等信息。宁海通过对接宁波市核对系统,从宁波市前置机上获取宁海民政所需的婚姻、死亡数据、公安部门的户籍、车辆数据、国税、地税、工商 7 类数据。目前,人社(社保)、房管、公积金、国土 4 类数据存放在宁海本地各级部门中。本次项目建设时在一期建设的基础上,开发软件自动比对接口,实现这 5 类数据域核对系统的自动数据交换和比对。其中人社(就业)信息从宁波市核对平台中获取。为提高审批核对对象业务的效率,节省工作时间,提出了对自动比对的需求,故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7、核对系统(二期)的建设非常必要。 项目实施意义1、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确保政府财政惠及真正困难群体,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为社会稳定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在必要时候把不诚信人员的不实申请内容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不实申报者形成一种威慑,可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2、建设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在宁海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基础平台基础上,增加实现人社(社保)、房管、公积金、国土 4 类数据的全面自动核查。其中增加人社(就业)信息从宁波市级平台中获取可以大大减轻基层工作者的工作量,从繁重的事物中解放出来,从而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救助核对、

8、数据分析和为民服务上,转变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成果,提高服务质量。3、推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预计每年可以为节约上百万甚至千万元的财政资金,其经济效益非常明显。政府每年在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等项目上投入的资金超过数亿人民币,而据国内部分先行者的系统实施效果来看,在申请各类救助补贴的人群中,约 1%的人核查出来发现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第 II 条 项目需求分析节 2.01 核查对象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群众;2) 申请廉租房的群众;3) 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群众;4) 申请医疗救助的群众;5) 各类需要提供收入情况的其他各类

9、业务对象。节 2.02 收入核定范围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专项救助项目规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 ,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 12 个月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扣除本办法规定不计入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以下各项收入计入家庭收入:(一)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

10、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三)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资本利得;(七)财产租赁;(八)转让所得;(九)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十)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十一)离退休金、失业保障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十二)精简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十三)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十四)偶然所得;(十五)经本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以下各项收入不计入家

11、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 ,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金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

12、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 6 个月,不超过 12 个月;(十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五)经本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并建议有关专项救助部门中止其专项救助申请。(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二)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委员会等核定机构核查人员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13、家庭;(三)在本市辖区内实际居住未满 12 个月的;(四)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家庭;(五)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应得合法收入的;(六)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或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务工的;(七)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八)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九)有正常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无正当理由不勤耕种,任田地(山林、水塘)荒芜的;(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的;(十一)民政部门认为其他不予受理和应中止核定情形的。低

14、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结合专项救助进行,其申请应通过专项救助部门的资格认定后方可开展收入核定工作,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专项救助部门。对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申请核定机构不予受理。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实行属地管理制度。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与住地分离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做好具体协助调查工作。 家庭收入调查评估方式。(一)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对连续 6 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2、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核定机

15、构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民主评议、评审确定。3、对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核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出具收入证明的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个体工商户家庭,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核定为就业人口,不能出具收入证明的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1.5 倍计算其个人月收入。5、法定劳动年龄内尚未就业的残疾人,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6、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其他货币及实物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7、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净收入计算(须经乡镇、街道“评审小组”评估核实) 。(二)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核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三)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

16、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核定机构调查后核定。2、知识产权收入、租赁收入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核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四)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核定。2、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核定机构调查后核定。3、各类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生活补贴费:凭单位开具的 40%救济对象、精减退职职工、因公受伤人员,五八城迁人员,农婚知青等生活困难补助费或生活补贴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费、人身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