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2456483 上传时间:2017-10-19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6.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 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保护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四条 政府、学校、家庭和全社会都 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2、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 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并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每年九月份的第二周为“ 未成年人保护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和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知识。第二章 国家机

3、关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行政专员,具体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共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各级未保办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宣传 和组织学 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 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三) 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

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 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控告,转 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五) 其他应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承担的职责。第十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逐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服刑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保障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及身体残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歧视性对待外来人员的子女,并为其平等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

5、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对学校拒绝招收符合条件的学生、违法开除学生以及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教育部门应采取措施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得把升学率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主要指标。教育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指导、督促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制度。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规划和建设适宜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科技等活动场所,保障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所需资金。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创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中小学教材,教辅读物的出版、发行市场的监督管理。

6、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文化产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产品。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相关营业场所的行为。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 对虐待、遗弃、伤害、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教唆、诱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有

7、关部门完善学校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加强对接送未成年人车辆交通安全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救助机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救助机构,对弃儿、孤儿和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以及因受虐待等需要紧急救助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公安机关、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的,应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安全护送其到社会救助机构接受救助。第十八条 卫生部门 、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等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国

8、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法及时查处。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应当指导、督促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全面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建立与家庭、社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平等对待学生,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性侵害或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公布未成年学

9、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 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 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文化、艺术、娱乐、体育、科技、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文化、艺术、娱乐、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学校应当关心残疾未成年人,在学校内设立必要的残疾人保障设施.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生年龄、身心健康等不相适应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建设用于教学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并采取安全过滤措施,防止学生接触有

10、害信息。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图书馆、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学生免费开放。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健康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为学生提供生理、心理健康咨询,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学生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指导。学校应当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生理、心理方面的指导和教育,使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 当配备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公共安全知识和社会生活常识。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 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

11、学生的人身安全。学校应当对校园内的教学、生活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学生及相关设施的安全。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改善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的食品、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边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教职员工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及时引导、疏散、转移和优先救护学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旷课 、逃学的学生,应会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

12、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学生,应如实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除、处分未成年学生;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意见,并限期予以答复。第三十条 学校、教 职员工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必须征得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从活动的任何一方收取任何费用,并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 职员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生滥收费用,不得强迫、变相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生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学校、教职员工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要求学生从事劳动。第三十二条 学校

13、的教学资源禁止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施。第三十三条 对于可以 进入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未成年人,普通学校应当放宽条件予以招收。学校应当在学习、生活等方面帮助在校未成年学生中的残疾未成年人、孤儿、服刑人员子女、外来人员子女及留守未成年人。第四章 家庭保护第三十四条 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人身、财产、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学习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家庭中的其他

14、成年人应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第三十五条 父母或其他 监护人应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依法处理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财产时,应当听取其意见。第三十七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需要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的,应采取

15、适当的方式。第三十八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放任、迫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二) 允许、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和结婚;(三) 强迫未成年人参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四) 放任、教唆、迫使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进入不适宜场所、携带危险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五) 放任、教唆、引 诱未成年人观看、 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六)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歧 视、虐待、 伤害、遗弃未成年人;(七) 教唆、诱

16、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八) 其他不履行 对 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载入个人户籍信息。第四十条 父母对未成年的 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第四十一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帮助和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