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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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120.10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XXXXX202X代替GB/T 8937-2006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Edible animal fatLard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2X - XX - XX发布202X - XX - XX实施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 XXXXX202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B/T 89372006食用猪油。本标准与GB/T 8937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6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食用猪油的定义,增加了纯猪油原料和粗制猪油原料的定义(

2、见第3章,2006年版的第3章); 增加了原料和加工要求(见第4章);修改了感官指标要求(见5.1,2006年版的4.1);主要物理性状(见5.2,2006年版的4.2.1);修改了酸价、过氧化值限量(见5.3,2006年版的4.2.2.1);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增加了包装要求(见9.2)。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 89372006食用猪油;GB/T 89371988食用猪油。5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猪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

3、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猪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638

4、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73 粮油名词术语 油脂工业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T 12766 动物油脂 熔点的测定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 GB/T 887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及适用于本标准。3.1 食用猪油 edible lard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猪只脂肪组织或含有脂肪的其他组织及器官,经炼制(精炼或不精炼)加工而成的油脂。3.2 纯猪油

5、原料 pure pork fat 健康猪经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取的新鲜、洁净、完好的猪肥膘、板油。不包括网油、花油、骨头、皮、头部的皮、耳朵、尾巴、内脏器官、气管、血管、碎膘、碎肉等,不含瘦肉组织。3.3粗制猪油原料 preliminary pork fat 健康猪经屠宰,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取的网油、花油、骨头及其他适合炼制猪油的脂肪组织。4 原料和加工要求 4.1 生猪屠宰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4.2 采购鲜冻猪油原料,应有产品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4.3 猪油原料符合3.2、3.3要求,从原料到成品应真实性、单一性,不得加入其他动、植物种类油脂。5 要求5.1 感

6、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食用猪油感官要求项目一级二级三级状态及色泽凝固态白色,有光泽,细腻,呈软膏状。白色或带微黄色,稍有光泽,细腻,呈软膏状。白色或带微黄色,呈软膏状。融化态微黄色,澄清透明,不允许有沉淀物。微黄色,澄清透明。微黄色,澄清。气味及滋味融化态具有猪油应有的气味及滋味,并无外来的气味和味道。5.2 物理性状指标猪油的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性状指标见表2。这些组成和参数表示了猪油的基本特性,当被用于真实性判定时,作参考使用。表2 食用猪油基本组成和主要物理性状指标项 目范 围相对密度(d4020)0.893-0.904脂肪酸组成/%十二碳酸以下0.5豆蔻酸(C14:0)1.0-

7、2.5十四碳一烯酸(C14:1)0.2十五碳酸(C15:0)0.2棕榈酸(C16:0)20.0-30.0棕榈油酸(C16:1)1.3-3.0十六碳二烯酸(C16:2)0.1十七碳酸(C17:0)1.0十七碳一烯酸(C17:1)1.0硬脂酸(C18:0)8.022.0油酸(C18:1)35.045.0亚油酸(C18:2)4.0-18.0亚麻酸(C18:3)1.5花生酸(C20:0)1.0花生一烯酸(C20:1)1.5花生二烯酸(C20:2)1.0花生四烯酸(C20:4)1.0二十二碳酸(C22:0)0.2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食用猪油理化指标项目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原料纯猪油原料纯

8、猪油原料/粗制猪油原料含粗制猪油原料水分及挥发物(%)0.100.150.20酸价(KOH)/(mg/g)1.01.52.50丙二醛(mg100)0.200.200.25过氧化值(100) 0.100.150.20相对密度/(40/20水)0.896 0.904熔点/()32 45不溶性杂质/(%)0.055.4 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应符合GB 2760、GB 2762、GB 2763及GB 10146等相关标准的规定。6 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7.1.1 性状及色泽取融化的样品约15ml,注入干净、透明、无色的玻璃试管中,观察其

9、透明状态及色泽;然后置于1520的环境中,待其凝固后观察其性状及色泽。7.1.2 气味及滋味取样品约20g置于烧杯中,水浴中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熔点 按照GB/T 12766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照GB 5009.236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不溶性杂质 按照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食品安全指标按照GB 2762、GB 10146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日或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8.2 抽样每批产品随机

10、均匀抽样,抽样量不少于2kg。8.3 出厂检验8.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由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8.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8.4 型式检验8.4.1 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更改关键工艺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6、7规定的所有项目。8.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

11、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验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T 191、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本身属性:“食用猪油”及其相应级别。9.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9.3 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车辆运输,不得雨淋日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质混装、混运。9.4 贮存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成品库中,并离地离墙,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贮存温度不超过25。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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