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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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品牌管理专业人才的评价体系,规范开展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在从事或准备从事品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三条 本资质认定分助理品牌管理师、品牌管理师和高级品牌管理师三个级别。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本资质认定工作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和行业自律的管理规定;(二)组织编写考试培训教材与教学文件;(三)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四)组织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并建

2、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论文答辩等相关考核工作;(五)组织实施品牌管理师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六)组织实施品牌管理师资质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七)对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的设立进行资格审查;(八)对所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及所授权的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培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二)严格在核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三)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四)根据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五)加强

3、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同时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六)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考试报名工作;(七)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证书发放工作。第六条 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试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的过程中,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二)在核定的范围内,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试计划,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三)加强对考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五)配合鉴定中心做好证书发放工作。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申报条件第七条 助理品牌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

4、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一年。(二)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第八条 品牌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六年。(二)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四年。(三)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二年。(四)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一年。(五)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博士学位。第九条 高级品牌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十二年。(二)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

5、工作满八年。(三)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硕士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五年。(四)取得国民教育序列的博士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工作满两年。第四章 资质认定第十条 本资质认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认定制度。第十一条 本资质采取登记管理方式,登记有效期为三年。第十二条 本资质实行复审管理。登记有效期满时,由原发证机构根据品牌管理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活动情况重新评定,评定结果符合标准的为其办理续期登记。第十三条 助理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采取闭卷考试的方法。第十四条 品牌管理师和高级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均采取闭卷考试和论文评审的方法。第十五条 本资质认定统一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安排在五月和十一月。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第五章 证书颁发第十六条 评审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管理师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管理师资质证书由鉴定中心配发至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本人领取。第十八条 凡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管理师资质证书的人员都将同时被列入中国商业联合会品牌管理师人才库,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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