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2011醉驾入刑新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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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月宣传资料之六律师解读2011醉驾入刑新规定本期主题:解读“醉驾入刑”一、对“醉驾入刑”的法律解读醉酒驾驶在刑法中规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五一刚过,而伴随着五一一起来到人们身边的是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的施实。大家对“醉驾入刑”给予高度关注,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普遍议论着醉驾入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见,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醉驾”在刑法罪名中定义是“危险驾驶罪”。构成此罪的主体要件是从事机动车交通行为的普通自然人主体;客体要件是醉酒驾驶,即经过检测,车

2、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系酒驾,酒驾不能单独构成刑事犯罪。醉驾入刑基于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有为”就“有罪”酒驾或醉驾之所以受到民众的格外关注,体现了这个话题带来的社会性问题。记得在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车与其他车

3、辆追尾,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时法院是依照刑法关于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共公安全处罚。此次修正,正是基于醉酒驾车人对社会共公安全的危害角度加以考虑。有一点不同的是,此前由“酒驾”和“伤人”两个行为合并构罪,而这次修正则只须有醉驾行为即可构罪,如果有醉驾伤人后果,属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要以刑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重处罚。二、执行“醉驾入刑”规定带来的挑战我国司机数量逐年增长,醉驾的的

4、数量也不在少数,相比之下,从事故发生率看,大中城市的情况稍好于小城镇,这可能与人生活环境及习惯有一定关系。醉驾成罪只是法律的规定,如何落到实处,需要执法人员亲力亲为,从全国范围看,司机的广泛度决定了醉驾行为也不可能少,势必给交警、检察院及法院带来案件数量骤增的考验,司法机关能否落实醉驾追责会成为难题,这里我们更看到的不是追究了多少醉驾司机的犯罪,如果能把关注的眼光放在醉驾行为就此减少乃至交通行车安全环境更加良好,醉驾入刑的真正目的才能达到。而许多醉驾司机被抓才知有罪,既说明司机对醉驾的危害认识不足,也说明我们的普法宣传还需要加强。治理醉驾法律重招打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组合拳除了刑

5、法修正案八将醉驾上升为危险驾驶罪以外,2011年4月22日修定,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

6、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道交法”将醉驾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非营动机动车规定相同的刑事责任,相同的强制措施“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不同的行政处罚即:醉驾非营动机动车的,“吊销驾照后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交法特别规定,无论醉驾营动机动车还是非营动机动车的,只要因

7、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后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既是文明驾驶的基本原则,又是法律对司机的最低标准酒驾对社会和公共安全带来一定的危害性,多年以来,因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处于上升值,而中国百姓又对酒文化有着特殊的传统认识,平常的教育和宣传不够,导致人们一时间难以接受醉驾入刑,此次因醉驾被定罪,才引起人们强烈关注。普遍表达的感觉是加大处罚力度绝对是好事,增加罚金、吊照、追罪、禁驾表示赞同,只有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才有望遏制酒驾行为。从世界各国看,我国关于醉驾的处罚实际上是最轻的,比如美国,醉酒驾车即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

8、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瑞典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2年,德国实施“零容忍”政策;英国人有嗜酒爱好,饮酒几乎构成了人们夜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英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管理得非常严格,初次酒后驾车,便会被吊销驾照一年,新加坡酒后驾驶,轻者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最长10年的监禁。马来西亚一旦发现酒后驾车者,立即予以拘留,并将他的妻子也一同拘留,关在一起,令其妻彻夜教育丈夫。日本人口多而道路窄,酒后驾车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对

9、于醉酒驾车,执法人员会根据驾驶员饮酒后的表现和酒精对其形成的刺激,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对执行“醉驾入刑”,常抓才能防微杜绝有句俗话说道“徒法不能自行”,光有好的法律不行,还必须有持久和严格能动的执法力度,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此次新增规定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下一步面临的当然是“执法必严”的难题,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力度,常抓不懈。三、对广大驾驶员的建议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另一个问题,条文和执法总是治标难治本,防范交通事故,构建交通安全大局,需要广大司机文明驾驶,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如果很难避免喝酒的场合,由朋友或代驾司机陪同。只要司机朋友“手握方向盘,滴酒不能沾”,这是一个司机对社会的高度责任,乘车人也负起监督义务,真正养成良好习惯和交通安全意识,酒驾和醉驾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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