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专利实务考点和模板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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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代理人考试 - 专利事务考点模板整理重点法条模板:1汇总:1分模板2文件核实模板3对比文件模板3优先权模板3现有技术模板3无效宣告请求书3客户意见咨询模板3答复“审查意见”意见陈述书3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意见陈述书3无效理由分析3重点法条模板: 汇总:A专利法【A2】【A2.2】不构成技术方案【A2.3】是保护客体【A20.2】【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6.2】【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A45】与R65是通常的无效理由R专利法实施细则【R20】【R20.2】必要技术特征【R22】中关于独立权

2、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规定内容【R22.1】主题不一致【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R67】补充无效理由【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分模板【A22.2】新颖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包括(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

3、要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分别对于对比文件1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首先,新颖性的评述使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其次,权利要求2中的“”是对比文件1中“”的下位概念,由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新颖性。【A22.3】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1、没有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

5、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于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对比为文件2公开了“”,其作用是“”,与权利要求2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有创造性:权

6、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解决的问题是“”。其他的对比文件公开了“”,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而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可以避免“”的缺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7、,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A26.4】清楚、简要并得到说明书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需要”,而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是“”,单没有进一步限定“”,使得相应的技术问题无法解决(达不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包括“”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3没有以说明书(技术交底材料)为依据,概括了一

8、个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中均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第“”段位置明确记载“”的方法和设备,说明书第“”段位置明确记载了“”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因此,在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A25.1】不授予专利权客体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的方法,是以有生

9、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客体。【A2.2】不构成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的方法,其方法的内容不是及时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A2.3】是保护客体1、是保护客体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同的内容,由此可见“”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4是将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0、A26.3】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1、说明书充分公开客户提出的“”是一种更加优选的实施方式,即使不公开“”,应用现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能够满足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R20.2】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

11、题的必要技术特征。”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发明(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而“”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权利要求1中缺少该技术特征,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A31】【R34】单一性【R53】发明驳回理由【R65】无效理由、不属于无效宣告理由模板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R67】补充无效理由1、无效宣告理由没有进行具体分析。请求人关于“”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提供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六十七条,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2、对比文件3超过举证期限请求人是年月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又于年月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和对比文件3,已经超过了其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对其不予考虑。因此,对比文件3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R69】无效中权利范围的修改【R70】口头审理【R22.1】主题不一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权利要

13、求3的主题名称是“”,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文件使用或核实模板对比文件模板附件(对比文件)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优先权日为年月日;附件(对比文件)2: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说明书,申请日为年月日,授权公告日为年月日;附件(对比文件)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的优先权文件译文。优先权模板1、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

14、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2、没有优先权附件3中没有记载改专利权利要求24所要求保护的“”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不能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3、没有优先权附件3和该专利对比可知,该专利权利要求1、2、3的 技术方案虽然已经记载在附件3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但是该专利的申请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12个月外,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可以享有附件3的优先权。现有技术模板1、可能是抵触申请附件2和该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附件2的申请日早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该专利的优先权日(申请日),因此,附件2只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现有技术附件2的授权公告日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权利要求24的现有技术,因此附件2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尊敬的客户):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发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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