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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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房制度范文 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一、药剂人员凭医生处方调配,急诊处方优先调配。 二、配方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认真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制度。 三、配方时,应按“处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须请医生更改并签名后调配,否则,有权拒绝配方。 严格执行配方、发药双签名。 四、严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药房内储藏的药品定期做好药品质量自查。 五、特殊管理的药品,严格按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效期药品管理责任

2、到人。 七、药品的放置应固定位置,做到一药一签,不得随意变动,各种药品和用具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 八、缺少或新增药品应及时通知各科室。 九、已发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 十、普通药品每年盘点一次;特、贵、稀缺药品实行单独消耗管理,每天专人清查数量,如果数量不符照价赔偿。 十一、室内药品排列有序,整齐划一。 保持室内清洁,加强安全“四防”工作,非本室人员禁止入内。 坚持值班和交接班制。 西药房工作制度西药房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重要窗口。 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敬业爱岗,认真完成药剂工作。 为了规范药房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划价前详细审查处方内容病人姓名、性

3、别、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配伍禁忌、医生签名等。 处方中如有不妥之处,或所用药品与诊断不符合时,或所需药品缺货时,应及时与处方医生联系,协商解决,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不得在病人面前评价医生处方以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引起不必要的医患矛盾。 二、调配处方前,首先要认真阅读处方,核对交款单据与处方药价是否相符。 调配处方时,要严格遵守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要认真填写服药袋。 调配完毕,再按处方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发药时,应核对取药患者的姓名,将处方中的药品逐个发给患者并说明用法用量,特殊情况下要交代用药的注意事项。 患者在取药里程中询问有关用药

4、知识时,药师要耐心解答。 三、对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调配该类处方时,除一般处方的要求外,还应严格按处方发药,认真作好登记,不得随意借出,严格实行数量管理。 四、药品的领进、发放实行数量管理,做到日清月结,季度盘存时应当帐物相符。 五、药品管理做到分类存放,陈设整齐,标示明显。 各种生物制品及其它需要冷藏的药品应按规定冷藏。 六、严格执行医德规范,以病人为中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积极宣传合理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合理正确用药。 尊重患者的医疗权、选择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

5、主动协助临床医师,提供用药参考,开展药学咨询服务。 七、清正廉洁,严格自律,不以药谋私,坚决抵制药品回扣和统方等不正当行为。 八、建立差错事故登记簿,实事求是地登记。 九、一般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到期后报院药事委员会批准生集中销毁。 十、药房必须保持清洁卫生,保障药品安全,防火防盗,杜绝隐患事故发生。 药房查对制度 一、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二、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三、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1.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2.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6、;3.查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四、查对姓名、年龄; 五、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产品合格证、产品批检验报告。 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放行入库。 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进货单据等,签字,登记入账,打印出药品“入库单”。 “入库单”应归档保存以备查。 三、药品入库后,应及时归类入位。 药品摆放时应将药品标签或标有药品名称的一面朝外。 四、药库

7、保管员应经常检查药品质量情况和药品效期,调整近效期药品,遵循近期药品先出原则。 五、应定期盘点库存,核对药品账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查出原因。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一、药品是一种规定了有效期的特殊物质。 为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的采购应根据临床用药的需要对购进药品的数量进行科学预计,并应遵循勤购勤销的原则,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采购药品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生物制品不少于六个月、其它药品不少于一年)。 三、按照药品的储存条件,采用避光、干燥、冷藏等措施加以保管。 四、药品的有效期应专门登记,并由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每周)检查作好登

8、记,发现临近失效期且用量较少的药品要及时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或调剂后不能在有效期内用完的品种应及时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货事宜。 五、有效期药品应按批号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六、各药房从药库领取药品时,应控制品种、数量和有效期,既要保障临床用药的需要,又要防止过期失效。 七、药房对距失效期3个月的常用药品不能领用;发给患者带走的效期药品,必须计算在药品用完前有一个月的时间。 失效的药品不能发出。 药品报损、销毁制度 一、凡破损变色发霉虫蛀过期失效等质量不合格药品,一律按报废处理。 二、原包装缺损的药品,应由供货商负责调换补货。 发生在各药房的原包装破损的药品,由药房凭残

9、损包装向药库索补。 药库将残损包装集中后统一向供货商索补。 原包装短缺的药品,不管是发生在药房或药库,均需二人以上证明,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向供货商索补。 三、破损、霉变、过期失效药品,药库及各药房汇总填写报废单,报废单须写明药品名称、规格、单价、金额及报损总金额,报损原因等,经质量管理小组查验签字,报药剂科主任审核签字,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待批报废药品,应单独集中存放,并有明确标示。 五、经审批报废后的药品,一律集中存放在报废库中,待药监部门年底组织统一销毁。 六、报废药品应严格管理,及时监督销毁。 防止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健康。 七、对已过期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由保管员、填写

10、药品销毁单,主任同意后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及院长同意后方可销毁。 八、销毁的药品要进行登记,记录内容为药品名称、规格、批号、销毁数量、销毁原因、经手人、销毁时间、地点、方式。 九、在进行药品销毁时,必须至少有两人在场,及时在药品销毁登记本做记录并有两人签字。 十、对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销毁,要上报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药监局监督销毁。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二、药房应配备必要的拆零工具,如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操作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三、拆

11、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四、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采用即买即拆,并保持原包装及标签。 五、拆零药品储存有温度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温度条件存放。 六、拆零的药品销售时必须放入拆零药袋中,加贴拆零标签,标明顾客姓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过程、操作人等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二类精神药品是临床广泛使用的特殊管理药品,如镇静、催眠药和抗焦虑药巴比妥类和苯二氮卓类,中枢兴奋剂咖啡因等。 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

12、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 为了保证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特制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人负责采购,专用验收记录。 收货时,要仔细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各项信息。 二、采用专柜加锁储存,专用账目管理。 储存药品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专用药柜,严防药品丢失,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三、每月检查药品质量。 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四、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内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制剂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3、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在数量旁签名或加盖签章,方可调配;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调配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严格按照规定的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使用药品,做好用药指导,对用药不合理的处方应拒绝发药。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备查。 五、按照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至少2年。 六、医疗质量考核小组应当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点评,实施动态监测,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技术予以干预。 七、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

14、规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与严肃处理。 药品调配管理制度 一、调配处方药时,应由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调配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二、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严格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的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调配完毕的处方应及时、封存,普通处方保存一年,毒性药品和精二药品处方保存二年,精一和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四、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 并和原处方医师联系,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发药,不得将处方退给病人。 过期失效和变质的药品应及时下架,不得发给病人。 药品短缺要及时领取,或从其它药房调剂。 五、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六、药房调剂人员在发药时,应按处方医嘱或说明书向病人逐一药品交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中药房工作制度 一、从事中药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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