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招金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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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招金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XX年版 甘肃招金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各部室、车间甘肃招金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公司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室、车间遵照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主题词财务管理制度通知抄送公司经营层,存档。 第二条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五条会计机构指公司财务科,应

2、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专职会计人员,并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得采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六条公司财务人员的任用 1、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的聘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司总部财务总监提名,总裁批准推荐,本公司董事会聘任。 2、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由股东方推荐,总经理聘任。 3、其他财务人员的变动由财务总监考查推荐,总经理批准任用,报总部财务部备案。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中级以上职称,主管

3、一个公司或者公司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

4、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定期地进行轮换。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思想觉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任用会计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5、、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

6、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企业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企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三、会计工作交接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

7、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工作移交之日起45天内,与接替人员共同承担该岗位经济业务失误造成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

8、电算化的企业,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企业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第二十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 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

9、移交清册中注明,属重要资料由移交人负责限期补齐。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予以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六条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交接完毕后

10、,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八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九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科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企业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

11、企业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 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第三十一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会计核算制度 一、会计核算一般要求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通则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

12、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权责发生制和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三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

13、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报出,报表格式采用公司总部统一规定格式。 未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提供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企业实行会计电算化,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

14、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会计核算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 一、资产类的核算(一)货币资金1.公司的货币资金通过现金、银行存款、内部资金往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2.现金科目核算公司的库存现金。 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留好盘柜记录,做到账款相符。 3.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公司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付

15、款须标注挂账日期,单据编号,电汇的在单据上注明账号和开户银行,超两张单据标注合计金额,预付款项必须附带合同,并要求对方单位在收据上标注清楚预付款项的标的物和预付比例。 4.出纳员必须在每天上班后,将前日资金日报表上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5.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设置二级科目信用卡、定期存款、备用金等明细科目。 6.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 外币货币性项目余额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除属于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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