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勤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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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考勤制度范文 信用社考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管理,严明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考勤工作由地、县(市)联社人秘部门和各信用社指定专人负责。 考勤员对职工出勤情况要认真记录,如实反映,对考勤工作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职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考勤表中用不同符号表示。 第四条职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 职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不能按时在机关上下班的视为出勤。 第五条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即为休假。 法定节假日指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正月初一至初三

2、)、“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至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3日),共10天;公休日指星期 六、星期日。 第六条职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事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 第七条职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 上班中途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 第八条职工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均为旷工。 职工一月内迟到5次或早退(脱岗)4次(以有关部门抽查记录为准)视为旷工1天。 第九条职工日常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完成,对本岗位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职工上班期间未完成日常工作而利用班余时间继续工作的,不视为加班。 因特殊情况(如上级行社或本单位领导安排或

3、交办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必须加班的,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由带班领导抽查加班工作情况。 第二章请(休)假、加班程序和审批权限第十条职工请(休)假、加班必须履行相关手续。 请(休)假人、加班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一式两联的职工请(休)假审批单或职工加班审批单,病假应附有关证明,按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一联由人秘部门留存,另一联本人收执,待假满或加班结束,经考勤员签字后送人秘部门,作为销假、补休和核实考勤,计算工资、奖金、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职工请(休)假或续假,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履行者,可委托他人代替履行。 第十二条地、县(市)联社职工(含中层干部)请(休)假,由所在科(股)室负责

4、人签注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联社班子成员请(休)假一律由理事长审批。 县(市)联社理事长请(休)假3天(含3天)以上须经地区联社理事长审批(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事后补手续)。 信用社一般职工请假3天以内或休假4天以内由信用社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信用社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县(市)联社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信用社主任请(休)假一律报县(市)联社主要领导审批。 信用社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一联留存信用社,一联月底随考勤表报县(市)联社人秘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职工加班(含法定节假日和平时加班)一律由信用社主任或联社主任审批,信用社全体职工同时加班的须报经县(市)联社同意。 加班结束

5、后,加班人员应向批准加班的领导交验加班工作成果。 第三章假期和加班待遇第十四条事假待遇。 事假按天扣发月奖、午餐补助、日基础等级工资。 超过3天者从第4天起,适当提高奖金扣发比例,即假期每增加1天就增扣当月奖金的20%,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病假待遇。 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按天扣发月奖、午餐补助;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发给标准工资(基础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

6、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因公(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婚假待遇。 职工按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享受假期3天(不含路途占用),按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享受假期20天(不含路途占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假期分别超过以上天数而履行了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执行事假待遇。 第十七条丧事假待遇。 职工为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办理丧事的享受假期4天(不含路途占用),工资照发。 超过4天而履行了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执行事假待遇。 第十八条产假待遇。 已婚女职工不足晚育年龄(24周岁),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以及按政策规定,经过批

7、准安排生育第二胎子女者,产假为90天;已婚女职工在晚育年龄以上,经过批准生育第1胎子女者,产假100天(男职工护理假10天);晚育后在3个月内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者,产假150天(男职工护理假15天),均按天扣发月奖、午餐补助。 以上产假分别超过规定天数又办理了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执行病假待遇。 第十九条对怀孕女职工流产休养假待遇。 已婚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发生流产,假期在1个月内;满4个月发生流产,假期在42天内,均按天扣发月奖、午餐补助,假期分别超过以上期限而履行了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执行病假待遇。 第二十条女职工哺乳婴儿的考勤待遇。 女职工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周岁的婴儿,每天哺乳两次

8、,每次不超过30分钟,不扣减出勤。 超过次数和时间,累计扣减当月出勤。 若是多胞胎生育者,相应增加哺乳时间。 第二十一条计生手术休养假待遇。 男女职工因做节育或绝育手术,休息时间超过7天和女职工计划内怀孕,经医院诊断需要保胎休息者,以及计划外怀孕做了流产手术需要休养者,在履行了续假或请假手续后,均执行病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探亲假待遇。 除见习生和1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1个半月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外,凡距父母和配偶居住地在300公里以上的职工符合探亲规定,分别享受未婚职工每年一次或已婚职工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假在20天内,以及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假在30

9、天内,均按天扣发月奖、午餐补助,若分别超过以上期限而履行了续假手续者,超过部分执行事假待遇。 第二十三条休假待遇。 职工休公休假和法定节日假期间,工资照发。 县(市)联社和各信用社职工每月可一次或分两次休4个公休日(家在外县的职工可休6个公休日),季度内未休完的不再顺延,视为奉献;其余4个公休日(家在外县的职工两个公休日)照常上班,按每天10元计发加班费,月末造表发放。 第二十四条加班待遇。 法定假日(全年共10天)经批准加班者,按日标准工资的300%计发加班工资,不再安排补休。 经批准在其他时间加班,以及在外地出差、学习而占用了公休假的,只安排补休,不发加班工资,补休应按休假程序办理补休手续

10、。 季度内未补休完的,视为奉献。 第四章假期计算与出勤考核第二十五条职工请(休)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应包括在内,但在考勤计算假期时应予剔除。 第二十六条职工请(休)假期限末满而提前到岗上班者,则按销假时间计算实际假期。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政策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含男职工的护理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含男职工护理假),均应一次使用,未用完的不再调休,视为奉献。 第二十八条职工出勤考核实行日考月清,职工民主监督。 计算职工应出勤天数时,按统一口径进行。 即全年或全月应出勤天数等于全年或全月日历天数减去本年或本月的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公休日县联社和信用社每月4天,地区联社每月8天)。 第二十

11、九条考勤情况由考勤员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信用社考勤表,于每月的三十日前(假日顺延)报送联社人秘部门审核留存,作为考核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遵守本制度,出满勤、多出勤的职工,作为年终评选先进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三十一条对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病事假相加累计超过一个半月的职工,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得评选为年度先进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职工无论什么原因旷工,均扣发旷工期的工资和奖金,每月旷工1天,则扣发全月奖金。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经过批评教育无效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则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条发现考勤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考勤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除扣发当事人次月全部奖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午餐补助每天10元,日工资或日奖等于月工资或月奖除以21.5天。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平凉地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全体职工。 代办员和临时工考勤制度各县(市)联社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另行制定,也可在用工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规定临时工、代办员考勤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平凉地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地、县(市)联社原有的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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