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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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案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分案审理制度 一、分案审理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一)分案审理与分庭审理的概念解析分案审理不同于分庭审理。 分庭审理是由同一审判主体对未成年被告人和成年被告人分别适用不同审判方式开庭审理,最后对整个案件作出统一判决的审判方法。 它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实行分离,但在其它程序上仍然作为一个案件进行处理,实质仍然是一个案件。 而分案审理则是由同一或不同审判主体对不同审理对象分别开庭,最终做出数个判决的审判方式,它不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实行程序分离,在案件的受理、审查、判决等其它程序上也分别进行,其实质是数个案件。 (二)分案审理与分庭审理的比较分案审理既是对人的分开审理,又是对事实的分开审

2、理。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将未成年被告人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成年被告人放在另一个案件中审理,体现了对人的分开审理。 在分开审理后,不同犯罪主体的犯罪事实也分别在不同案件中审理,又体现了对事实的分开审理。 但由于共同犯罪定罪量刑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需要在分案审理时不只是审理各自犯罪主体自己实施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审理反映共同犯罪整体意义的事实,而且由于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实践中很难将各自行为绝对地分开。 因此分案审理中事实的分开又不是绝对的分开。 (三)分案审理的实质在实体意义上是一个案件,在程序意义上是两个案件。 即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

3、件制作不同版本的公诉书,法院由未成年人审判庭和刑庭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审理。 分案审理是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一个案件事实,从诉讼程序上分成两个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这种人为分开并不能改变原本在实体上是一个犯罪的事实,分成的两个案件只具有程序意义。 因此,对于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时,仍然应当从实体一案的事实出发进行处理;对于涉及案件的程序问题时,应当从程序上两个独立案件的已然事实来考虑。 二、分案审理制度的目的现代刑事诉讼以追求公正与效率作为基本价值要求。 分案审理时既要保护不同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到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以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率。 所以,实现公正与效率是分案审理制度追求

4、的最终目的。 公正与效率是分案审理制度的价值要求。 分案审理制度在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罪人,对少年犯罪人开展特殊司法保护,区别对待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等方面体现了诉讼的公正性。 根据迅速简约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事实进行独立审理,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可见,分案审理制度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并需要在制度运行上体现这一价值。 三、分案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不妨碍案件审理和严重影响效率的共同犯罪案件。 我国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不妨碍案件审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实行分案审理,据此有人认为应排除以下几

5、种类型未成年人属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共同犯罪罪名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法定刑在十年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具有亲属关系。 然而,确定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标准,不应对案件类型进行具体限制。 因为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千差万别,即使是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也有可能存在妨碍分案审理的情形,而有的复杂共同犯罪案件则可能易于分案审理。 因此,分案的首要标准主要是要看分案会不会阻碍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 除了只有被告人供述需要并案审理的以外,只要有充分证据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指控,分案审理不会有碍对案件事实

6、的全面查清的,都可以进行分案审理。 其次,还要考虑分案审理是否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即使不存在妨碍对案件事实全面查清和案件的法庭审理,但可能会严重影响诉讼效率的,也不宜进行分案。 法庭审理的事实范围包括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共同犯罪整体结果。 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自己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不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所以法庭审理的事实范围就是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然而,由于共同犯罪中数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所以对共同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整体负责,而不仅仅是对自己实行的犯罪行为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审理的事实范围又不限于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结果,本案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造成的犯罪结果也是本案的事实范围。 因为这种整体结果既是其他共同犯罪人造成的结果,也是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其承担的仍然是自己的行为责任,不违反罪责自负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共同犯罪被告人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都作为本案的审理范围,只有与整体犯罪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本案的审理范围。 【参考文献】青少年犯罪问题xx年第5期上海率先建立少年法院论证报告。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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