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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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工资奖罚制度 企业工资奖罚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2、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

3、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

4、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7.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9.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0.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

5、以上者11.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对5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以予“记过”处分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

6、者。 3.工作不力,屡劝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顶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懒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含7次)以上者。 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其他违反本公司各规章,应于惩戒事项顶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八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二次,记过3次等于记

7、大过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于众。 第九条对员工的奖惩,应叙明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摘录事由公布于众。 第十条本章所列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条本章所列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记大功与记大过可以相互抵消。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了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其组织规程另定。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了对员工考核、调迁、奖惩公平起见,可设置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 其组织规程另定。 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

8、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公司员工奖惩制度,保证售后服务中心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本公司特制订售后服务中心员工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营业人员及其主管、维修人员及其主管在业务工作方面的奖惩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包括业务工作奖惩体系、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营业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维

9、修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维修工作惩戒办法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售后服务中心零配件营业部门及人员、维修部门及人员的业务工作奖惩。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五条零配件营业人员、维修人员非业务行为的奖惩及其它部门人员的奖惩办法悉依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业务工作奖惩体系第六条业务工作奖励分为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第七条业务工作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解职; (五)解雇。

10、第八条业务工作奖惩计算与考核 (一)全年度累计三次记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计三次记过=一次大过 (三)功过相抵。 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功过相抵。 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大功抵一次大过。 (四)全年度累计三次大过解雇。 (五)考评办法。 1、嘉奖一次当月考核时加1分。 2、记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3分。 3、记大功一次加当月考核时加9分。 4、警告一次当月考核时减1分。 5、记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3分 6、记大过一次扣当月考核时扣9分第三章营业工作奖励办法细则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行销

11、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第九条提供“行销新构想”,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万元以上,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第十条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售后服务中心采用,记功一次。 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售后服务中心获利1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一条提供竞争对手动态,被售后服务中心采用为政策者,记功一次。 第十

12、二条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务中心避免蒙受损失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三条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或“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功一次。 第十四条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功一次。 连续三年度达成业绩目标者,记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20%(含)50(不含),记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标50%(含)以上者,记大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十五条凡售后服务中心列为“滞销品”,业务人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功一次。 第四章营业

13、工作惩戒办法第十六条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 本公司将依法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七条与客户串通勾结,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 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自亲或伙同他人从事与公司业务属同类业务者,或私自与竞争厂商有业务往来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 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过一次。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连

14、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调离或解雇。 第二十条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喝酒含上班时间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 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论处,并记过一次。 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业务人员外出开展工作,无故不向直接上级回手机以确认自己准确位置者,经查证属实,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二条业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巨额或经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第二十三条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漏职务机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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