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2011新版民法1到12章简答论述题归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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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特点: A、主体地位是平等的。B、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C、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特点:A、主体地位平等。B、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C、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关系。3、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为私法。4、民法的任务: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

2、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等)6、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的表现: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 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 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7、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8、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

3、责任。9、诚实原则的主要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过程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正当竞争。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民事主体应信守承诺,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10、民法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 A、法不溯及既往。 B、新法改废旧法。(所具备条件:a、须新旧法是同一级机关颁布的。b、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c、须新旧法针对的是同一事项。)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

4、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该地区。我国实行“一国两制”,我国的民法不适用于该地区。)对人的效力:我国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11、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第二章12、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而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1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性法律关系和人身性法律关系

5、 绝对性法律关系和相对性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4、区分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绝对法律关系: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一般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义务人所负担的义务是消极的不作为。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人一般负担的是积极的作为。绝对法律关系:权力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介入。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权利一般须有义务主体的介入。15、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含义: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

6、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16、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原权与救济权。 专属权与非专属权。17、滥用权力:指权利人不正当地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构成条件:行为人有权利。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8、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须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 须不超过必要限度。19、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7、。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20、民事责任的: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点: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1、民事责任的分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第三章2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的民事法律关

8、系实际享有的某种利益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民事权利:其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转让和放弃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则包括民事义务能力)民事权利:是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23、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宣告需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须由人民法院经过特别程序作出宣告。24、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

9、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确定案件的管辖。 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25、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特点: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的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26、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第四章27、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点: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

10、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独立性体现在:A、组织上的独立性。B、财产上的独立性。C、责任上的独立性。)具备条件: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8、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具有差异性。29、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

11、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30、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特点: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机关或代表机关。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31、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清偿的民事责任。特点: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不能代

12、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第六章3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客体、民事权利的标的。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特点:有益性、客观性、法定性。种类:物。其他财产。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其他。33、物:是指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特点: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34、物的分类:(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动产、不动产。(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两物之间的作用关系)主物、从物。(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孳息。(物使用后形态的变化

13、性)消耗物、非消耗物。(是否可分割)可分物、不可分物。(在交易中的定方式)特定物、种类物。(可否有他物代替)代替物、不代替物。35、物在民法上的意义:物涉及多种民事法律关系。 物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36、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点: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第七章3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特点: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38、民事行为的分类:(构成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单方行为、双方或多方行为。(是否对价)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双务行为、单务行为。(成立的生效是否与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诺称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民事行为于其原因的关系)要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与其原因不可分离,原因不存在,民事行为也就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要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民事行为可与其原因相分离,原因存在与否不影响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行为发生效力的时间)生前生效行为、死后生效行为。(两个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主行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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