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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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图书馆合作协议 数字图书馆合作协议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为推进图书资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以及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共同推进和繁荣我国的数字化网络出版和基础教育事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其指定作品的数字化版权许可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授予乙方对其作品数字化版权的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字),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以电子图书形式主要在学校、教育科研单位_等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发行上述作品的非专有使用权。 以电子图书形式使用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作品转换为数

2、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发行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二)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首批授权图书的样书_种和电子文档_种;全年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总数量样书不少于_种和电子文档不少于_种(电子文档是指s 2、s 72、ps 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三)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

3、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四)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甲方享有乙方为其在_网站上宣传甲方的权利,具体形式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4)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5)甲方有权要求加入_数字图书馆版权使用分配理事会,经审定合格,可以成为理事单位,并享有监督执行分配的权利。 (五)甲方指定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享有甲方作品数

4、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作品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发行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七)乙方对作品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作品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作品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作品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八)根据市场形势,乙方有权决定授权作品的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

5、和销售。 (九)乙方为甲方在_网站进行宣传,具体方式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十)乙方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15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计算公式项目销售收入15甲方作品的使用数量项目所有作品的使用总数量系数一)。 系数一是指 (1)书面授权(不提供样书或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80; (2)书面授权+样书,比例系数是85; (3)书面授权+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95; (4)书面授权+样书+电子文档,比例系数是100; (十一)每年12月31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1月_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 我们将通过_网站公布分配报表,把有关的详细分配信息通过邮件、传真或邮寄等方式提前10天通知有关的合作

6、单位。 对于分配中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理事会的秘书处进行电话咨询,秘书处有义务对全部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条特别约定 (十二)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定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作品的数字化版权或将作品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十三)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

7、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十五)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十六)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应将乙方所付报酬全部退还乙方。 此外,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之作品著作权使用报酬总额十倍之违约金。 (十七)如乙方逾期支付甲方著作权使用

8、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第五条保密 (一)在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同意,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况披露该等信息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原因而为公众所知;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程序或争议解决程序的要求;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经办人员披露;4.获得信息拥有方同意后披露。 (三)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持续有效。 第六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

9、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

10、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

11、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十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

12、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八条通知和送达 (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

13、,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签字人

14、签字; (二)【】第十条其他 (一)协议完整性本协议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协议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 一俟生效,本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或成为不合法、无效或无法强制执行,其不应影响1.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在该等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2.本协议的该等条款或任何其他条款在其它司法管辖区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三)法律变化如因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失效、违法或无法执行,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对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四)协议修订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五)如协议一方为法人,本协议签署前,该方应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协议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协议的授权文件。 (六)本协议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七)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甲方【】(盖章)(签字)有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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