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缴费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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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缴费制度范文 党缴费制度党缴费制度第一篇缴纳党费制度党员交纳党费制度 (1)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了在经济上对党有所资助外,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 因此各级党的组织,要教育党员懂得交纳党费的意义,自觉地按时按规定交纳党费。 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党员要按照以下要求交纳党费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 在一般情况下,本人交纳党费确有困难,如生病、外出,方可允许他人转交,党费不得由财会人员在工资中代扣。 必须按时交纳党费。 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党费,不能预交,

2、不能当月不交,以后补交,也不能一个月交几个月的党费。 如因为出差或因事、出境等,本人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支部可以允许他提前交纳或回单位后补交。 预交和补交的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或集中交纳党费的,支部应及时进行教育和批评。 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支部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作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 中央关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根据党员的实际经济状况决定的,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必须使用人民币(包括硬币)交纳党费,不能用单位食堂的饭菜票、浴票、理发券等代价券交纳党费。 党员交纳党费是件严肃的事,如

3、发现用代价券交纳党费的情况,支部必须及时进行教育。 党员出境,向国内党支部用外币交纳党费,可由支部到银行兑换后,按人民币金额登记入册。 (2)党员交纳党费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央组织部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应按照工资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1;每月工资收入在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5;每月工资收入在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每月工资收入在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 每月工

4、资收入总额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奖金(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党费管理与使用党费管理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必须按要求严格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 做到专人管理、专立账目、定期收缴、定期检查、定期公布、定期向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缴和使用情况。 任何人都不准

5、借支或侵占党费,不得任意滥用党费。 党费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个人保管数额较大的现金。 党费只能用于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 根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党费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训练党员费用的补充开支。 如党员教育会议、党员培训班的学习材料费等 (2)党员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业务学习的资料、订阅党员读物等费用。 这主要是指购买供党员学习的政治理论书籍、有关工作业务的辅导资料、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工具书,以及订阅党刊、党报等。 【党缴费制度】 (3)表彰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费用的部分开支。 这主要用于开展这一活动的组织费用,但不要用于给个人的物

6、质奖励。 (4)对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和补助所需的费用。 这是指那些不能从单位行政补助费中解决的特殊困难补助,必要时可在党费中支付。 中共长江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党支部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党缴费制度第二篇党费管理制度党费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 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

7、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 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六、加强对党费的管理。 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 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缴费制度第三篇党费收缴工作制度党费收缴工作制度依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

8、,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时限要求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缴交方法党员每月15日前(节假日放假顺延)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缴纳个人当月党费;各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并于当月上交局机关党委。 局机关党委组织委员负责所属各党支部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9、,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将党费上缴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并开具收据存档。 三、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标准)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

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人员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困难的党员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费公布党员缴纳的党费及其开支情况分别由局机关党委和党支部

11、每季度进行公布。 党缴费制度第四篇党费缴纳规定党费缴纳制度 1、缴纳党费是每个党员的义务,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党员连续六个月没有交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由党组织召开大会决定对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新入党的党员,从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3、交纳标准 (1)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在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

12、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前一款规定交纳党费。 (3)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组织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不交。 4、交纳时间。 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外出党员可视具体情况,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企业党组织每月应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当月党费。 5、党组织每年要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党缴费制度第五篇xx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介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从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13、,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等。 通知全文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

14、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xx年2月24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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