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

上传人:油条 文档编号:1230730 上传时间:2017-06-0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34.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纠纷与法律处理》知识小结(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医疗纠纷案件特点总结:医学知识的高度专业性,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 审理难度大,法官无法独立作出判断 持续时间长,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 经济效益差,律师不愿意办理此类案件 社会影响大,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1.技 术 水 平 有 限 ;2. 服 务 态 度 差;3.缺 乏 专 业 管 理 人 才 ;1.维 权 意 识 增 强 ;2.对 医 疗 认 识 存 在 错 误 。1.医 疗 费 用 高 ;2. 社 会 保 障 不 完 善 ;3.媒 体 宣 传 上 存 在 一 定 误 导 ;4.处 理 医 疗 纠 纷 的 法 律 不 完 善 。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 年

2、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应当如何处理教学实习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关系?由于诊疗行为的特殊性 ,医护人员是可以获取到旁人难以知道的患者隐私。比如患者的家族疾病史 ;患者的既往史、生活史 ;患者存在的生理缺陷;患者的某些隐私部位的疾病 ;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等等。但这仅限于“医护人员” ,实习教学中的实习生并不具有医师资格 ,当其参与到诊疗活动中并可能获取患者隐私时,患者的隐私权应受到保护。虽然由于医学专业实践性强 ,临床实习在一名合格 医生的成长过程中是必不

3、可少的。通过实习教学,学生可以学到日后独立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从而实现由医学生向医生的转变。但患者与医院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患者没有职责和法定义务配合医院完成教学任务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患者有义务满足医学院学生的实习要求 ,所以,教学医院对于患者是否接受实习教学活动,应在订立医疗合同时让其自愿选择。如果患者不接受实习教学行为,不能强求。或许医院可以当患者入院时会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及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并征求患者的同意是否愿意进行实习教学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

4、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对于一些自我意识丧失而无治愈希望的病人,可由亲属凭他们的生前预嘱向医院、法院等提出停止治疗的要求因而死亡。这样的死使病人摆脱了凄惨状态,亲属也摆脱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人们认为这样的死是高尚而尊严的。尊严死的观念涉及到伦理道德、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地重视和讨论。 与安乐死的区别? 从表现形式来看, “尊严死

5、”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 ,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否则就会被控犯下杀人罪。 是什么造成了“过度医疗”? 医院开出低工资,医者要获得更高的收入就得自己想办法。对医者而言,在诊疗费、手术费低廉的现实下,选择依靠卖药物和器械获得高收入,是最可行的路径,甚至是唯一路径。 医院科室只有多创收,才能多发钱,有的医院甚至将住院率作为考核指标,与科室医护人员的奖金挂钩,从而导致本来不该住院的病人也要住院。另一方面,医生对利益的追逐,客观上也与工资收入太低、与付出不相匹配有关。 医生实施“防御性医疗”等问题也是造成过度医疗的重要原因。为避免漏诊或者误诊,

6、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医生要求患者全面检查,以检验、心脑电图等来记录医疗过程,进行“医疗防卫”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定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过度医疗可以认定为医方的违约行为 过度医疗属于侵犯患方财产权利的行为当前,医疗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反观医疗改革,基本上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因为缺乏协调统一,经常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为了应对降低药费比重的要求,小病大治、大病豪治、过度检查等名目粉墨登场。因此,要杜绝各种医疗弊端,就必须有正视矛盾、正本清源的决心。多年来,无论是医患关系紧张、少数医护人员医德低下,还是过度医疗,根源都在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医院要想不

7、关门歇业,就得以药养医,别无第三种选择。经过多年膨胀,该体制已经寄生了庞大的利益群体。因此,必须下定决心,改变现行的不合理管理模式,让政府重新担当公共卫生的主角。消除过度医疗弊端,还有赖顶层设计。一位公立医院的院长统计,2010 年收到了 90 多个关于改革的文件,2011 年则超过 100 个,接待了来自不同部门的 60 多次检查。院长感叹:改革到底要听谁的?事实上,在不少地方,由于顶层设计缺位,改革缺乏配套政策的推进,虽然医改经验频出,但难以推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8、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总结第一,一般情况下,患者应提出证据证明: 谁主张,谁举证 证明双方存在医疗关系;在诊疗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二,在第 58 条所规定的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即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有过错,但医院可以通过其它证据证明其无过错。 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第三,第 59 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输入不合格的血液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9、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A.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B.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请分析根据不同案由起诉后,在诉讼中有什么不同? 适用的法律不同 民法通则 、 合同法 ; 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诉讼时效不同 医疗损害侵权纠纷之诉,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请求诉讼时效为 1 年;“1

10、 年”时间的起算点问题?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诉讼时效为 2 年; 诉讼时效的计算,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20 年。 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则承担的主要是违约责任: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医疗服务合同、返还财产、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优势: 第一,具有公信力,速度快; 群众的信任,医调委的结案率与调解率 第二,有利于缓和医患关系的紧张局势,有人情味; 医调委的工作态度与积极性

11、 第三,极大地节约社会成本。 鉴定不是必须的病历的特征1. 病历是特定物。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不可替代,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 病历是不可分物。病历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记录组成,离开其中任何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3. 病历是诉讼证据。病历是诉讼中书证、物证的一种,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病历反映了患者的疾病诊疗信息,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是一种重要的书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