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

上传人:mg****2 文档编号:122949758 上传时间:2020-03-08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6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 本文是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项目“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理与主要制度修订研究” (04FXB012)的中期成果。 刘 敏* 作者简介:刘敏(1964),男,汉族,江苏海门市人,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7)摘要 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主体性的社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反映这个时代要求。为此,我国应当以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作为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订 基本原理

2、Abstract: As modern society respects human dignity, values and safeguards human rights, esteems human subject, we should reflect the characters of the society in amending our current civil procedure law. Therefore the following fundamental principles should be determined: protection of access to jus

3、tice, procedural proportionality, protection of procedural op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terest outside dispute.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 fundamental principles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摆在我国学者面前的一项紧迫的也是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进行系统化研究。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指导原理,是设计和运作民事诉讼制度时必

4、须根据的基础法理,质言之,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能够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修订提供指导思想,指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方向,也为我国今后适用和解释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供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是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前提,如果我们对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基本原理不清楚,那么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是盲目的,即使修订了,也制订不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现代社会是一个尊重人的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的主体性的社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反映这个时代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总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为人民而存在的、温暖而富有人性的、人人都能够容易使用和接近的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民

5、事诉讼法学者邱联恭教授指出,目前先进国家和开发中的国家,均有一个共同追求的目标,即建立一个人民,广义言之,不区分种族之任何人,皆能容易使用、接近的温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制度。此项目标追求的法理基础是:尊重人的尊严原则、国民主权原理、国民法的主体性及有关平等权等宪法上保障规定。参见邱联恭:口述民事诉讼法讲义,第1页。http:/www.law.ntu.edu.tw。让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的任何人都能够得到法院公正、及时、妥当、廉价的救济。 让权利受到侵害的任何人都能够获得法院公正、及时、妥当、廉价的救济,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普遍理想。1995年9月在意大利召开的国际诉讼法学会第五届世界

6、大会上,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者小岛武司教授在对各国的国别报告总结后所作的大会综合报告Legal Families in Procedural Law revisited中指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纠纷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解决。参见日小岛武司著,陈刚等译: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为此,我国应当以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程序相称原理、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作为修改和重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这四项原理构成了互相联系的基本原理体系,是构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系统化的指导原理。裁判请求权保护是构建民事诉讼制度的最高理念,保障裁判请求权就是要保

7、障权利受到侵害的任何人都能够容易地、顺利地诉诸司法,并获得法院公正的审判;当事人有权获得公正审判并不意味着法院适用程序保障完全相同的程序来审理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追求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性、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因素决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有多元性,程序相称原理是构建多元化的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根据此原理,程序的设计应当与案件的性质、争议的金额、争议事项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相适应,由此使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根据程序选择权保护原理,当事人有选择程序的权利,由此提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制度的信赖度;系争外利益保护原理要求程序设计不仅要保护当事人的系争的实体利益,而且要保护当事人系争的实体利益以外的利益,

8、由此让当事人有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和系争外利益的机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具体程序制度的设计都应当以这些基本原理为指导思想。一、基本原理之一:裁判请求权保护原理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在被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以后,应当有所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规定了有关基本权利和具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裁判请求权”或曰“接受裁判权”。裁判请求权是指任何人都享有的请求独立的合格的不偏不倚的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裁判请求权不是普通的权利,而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裁判请求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的有机组成部分”的观念早已被学者们认同。早在19世纪的德

9、国的大法学家耶里涅克的名著公权论中,裁判请求权被认为是公民与国家的四种关系中(公民对国家的被动地位、公民对国家的消极地位、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公民对国家的能动地位)“公民对国家的积极地位”中派生出来的基本权利。日本宪法学者宫泽俊义在其所著的宪法()一书中把基本权利分为自由权、社会权及国民处于能动关系中的权利等三种,又把后一种基本人权分为积极的公权(含请愿权与裁判请求权)和参政权两类。我国有宪法学者将接受裁判权即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体系中“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中的一种。参见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182页。近现代国家纷纷通过宪法确认了公民的裁判请求权。美国1787年

10、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其宪法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中隐含了这一基本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作为联邦层次的立法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修正案第14条作为州层次的立法规定,各州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从这些正当程序条款中可以推导出任何人都有接受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即裁判请求权。1946年的日本宪法明确规定了裁判请求权,该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在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不能被剥夺。”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每人均可用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国际人权公约也确认了这一基本人

11、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项规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面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有权受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私的法庭公正、公开的听审。基本权利是人应有的或固有的,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人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它是其它一切权利的法律基础。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的一种,它具有基本权利所应有的特性:第一,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和固有的。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或固有的,意味着这一权利无需谋取,不是谁的奖赏,也不是谁的恩赐;意味着只要是人,则不分性别、年龄、民族、身份、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享有裁判请求权。第二,裁判请求权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宪法

12、权利。正因为裁判请求权是人所应有的或固有的,对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缺之不可的,近现代各国都用国内的最高级法律宪法(包括宪法性文件)予以确认和保障,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将受到政府的绝对保障。第三,裁判请求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裁判请求权受宪法保障,当然不允许他人侵犯,尤其是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行政权力不得侵犯之,司法权力不得侵犯之,立法权力也不能侵犯之。裁判请求权的不可侵犯性意味着,即使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轻率地牺牲个人的这一基本权利。裁判请求权作为基本权利,它与实体性的基本权利相对应,属于程序性的基本权利的范畴,实际上,作为程序基本权的裁判请求权,它是实体权

13、利包括实体基本权重要保障,日本学者鹈饲信成认为,国民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所有场合,必须具有在正规的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无论基本人权怎样被保障都得落空。为了使国民能充分享有各种基本权,必须在其周围设置若干为了保障它的基本权。由此他认为,裁判请求权是基本权的基本权。1(p.480)裁判请求权是由诉诸司法的权利和公正审判请求权所组成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又称诉诸法院的权利,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诉诸司法的权利是平等的,不论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党派等,任何人都享有诉

14、诸司法的权利。第二,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人人有权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审判即判决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当事人诉诸司法就是要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纠纷,基于当事人诉诸司法权利的要求,在通常情况下,法院欲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法院不能强制调解。第三,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排斥非司法机构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作终局性决定的权利,除非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第四,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人有权获得独立的、合格的法院审判。如果法院(包括审判组织)是不独立的、不合格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诉诸司法的权利。诉

15、诸法院的人还应当有获得法院公正审判的权利,即有公正审判请求权。没有公正审判请求权,即使当事人获得了法院的审判,也没有实际意义。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程序公正请求权和结果公正请求权两方面的内容。 关于裁判请求权的详细内容,可参见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一书的第一章“裁判请求权的意义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治的终极目标就是在于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方式是多元的,但司法救济无疑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障方式,每一个人能否“进入”法院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裁判请求权的保障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也反

16、映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正因为裁判请求权如此重要,二十世纪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普遍以裁判请求权保护作为最高理念,将保障裁判请求权的实现作为一个国家设计和运作民事司法制度的根本目标。实际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当事人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等原则、原理或制度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是为了裁判请求权的实现而存在的,甚至可以说整个民事诉讼制度就是为了裁判请求权而存在的。尽管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确认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不要以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为最高理念,相反,基于宪法关于尊重人格尊严、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我国公民也应当享有裁判请求权,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尤其要以裁判请求权的保障为最高出发点。因此,在修订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使得裁判请求权中的诉诸司法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使得裁判请求权中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全面实现,只有这样,我国的民事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