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民康医院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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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民康医院转让协议书 水城县民康医院转让协议书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相互自愿、甲方将民康中西医结合医院转让给乙方,双方协议如下: 一、乙方一次性出资1498800元(壹佰肆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购买医院资质及全套设备(房间附属物)剩余租期。 二、乙方预付定金10万元(拾万元整)给甲方后、协议生效。 甲方立即组织转让资产交给乙方,并负责协助乙方在xx年4月15日办理好移交。 过户登记手续。 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协议生效后,原医院债权债务等资产均由甲方自行解决,乙方在协议生效后作医院转让公告。 45天内手续过户完成,未出现医院债权债务纠纷乙方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拨付给乙方,若此期间出现因医院债权债务纠纷影响乙方业务的乙方将根据影响大小从剩余款中扣除,影响过大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追觉甲方责任。 四、甲方完成各项移交手术后,乙方自行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违约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如出现违约,依法协商、依法处理。 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实际转让价款的10%违约金并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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