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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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甲方注册登记号住所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乙方须签写收条。 之后甲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乙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第二条乙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第三条乙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

2、为。 第四条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此事故有过错或负法律责任第五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则甲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第六条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上述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总款项的%支付迟延履行金,直至甲方全部履行止。 第七条不可抗力(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3、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

4、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 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第九条通知和送达(一)本协议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挂号邮寄、特

5、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 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三)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

6、列地址和号码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乙方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收件人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一)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法律。 (二)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如果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

7、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四)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协议通知与送达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他(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有关机关单位留存备案份。 本合同签字盖章后的传真或扫描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认真阅读后签署,双方承诺对协议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 甲方乙方_年月日_年月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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