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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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公地是英国历史上由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放牧的一项土地制度。由于是无偿放牧,因此尽管牧民们明知草场上牛羊数量过多将导致草场质量下降,他们还是尽可能多地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当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放牧,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1“公地悲剧”昭示人们:私人利益总是个体优先考虑的对象并

2、受到良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往往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当今世界,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遭遇“公地悲剧”的重灾区,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是避免悲剧上演的有效途径。问题是,当空气、水源、草原等环境要素遭到破坏时,普通公民对此是否享有诉权?如果有诉权,它的理论根据是什么?探讨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就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ius, ibi remedium)。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

3、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 2罗马法上的诉权观念,构成了后来各种诉权理论的思想渊源。19 世纪以后大陆法系学者提出的“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具体诉权说”等学说莫不以罗马法上诉的观念为先导,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在研究诉权基本理论问题时,无论是西方法学界还是中国法学界,其研究视角长期以来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偏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偏重于研究私益诉权,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公益诉权的研究。其实,早在 2000 多年前的古罗马时期就有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划分。罗马法学家把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诉讼相应地也分为私益诉讼(actiones p

4、ublicae populares) 和公益诉讼(actiones privatae),“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3但这种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二元并存的现象长期以来被忽视了,私益诉权长期以来几乎成为人们研究的唯一对象。其次,偏重于对诉权进行抽象的理论研究,而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对各种具体类型的诉权的研究。由于实体法大致分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领域,诉权也可相应地分为物权诉权、债权诉权、人身权诉权、知识产权诉权、环境诉权等具体类型,每种具体类型的诉权必然有其特别之处,但我们很少看到具体类型诉权的专题研

5、究。因此,如何适应法律不断细化、诉讼日益复杂多样的时代发展趋势,转型诉权理论的研究思路已经成为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我们发现,对现代诉权理论研究的转型起重大推动作用的正是发端于美国的环境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 世纪中期德国法学家耶林(Jhering)创立的利益法学思想基础之上的。利益法学认为,“某人提出某种要求,是因为它所要求的东西对他自己有利,某人提出诉求,是因为他的利益被剥夺。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里,义务是为权利而设立的,所有的义务都是为了促进某个人的利益。离开利益,权利就空无所有

6、了。” 4利益法学派的思想对诉权学说的构建产生了重大影响,“无利益即无诉权”(Sans intteret pas diaction)已经成为大陆法系重要的诉讼原则,换言之,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必须具备诉的利益,否则将被法院以诉不合法为由予以驳回。何谓诉的利益?通常认为,作为诉权前提条件的“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对诉讼标的享有的“法律上正当的利益”。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 31 条明确规定:“对某项诉讼请求之胜诉或败诉有合法利益的人均享有诉权。”传统上,这种“法律上的正当利益”往往被理解为“个人的直接利益”和“现实存在的利益”。法国学者认为,“个人仅为保护其本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诉讼资格就在进行诉讼的本

7、人的、直接的利益中个人利益终究是与总体利益(即公共利益笔者注)相对立的,因此,原则上任何个人如果在其中没有任何个人利益,便不得唯一为了让人遵守法律而行使诉权、提起诉讼”。 5英美法上虽然不存在抽象的诉权概念,但法律对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也有明确的限制。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 3 条要求,联邦法院只有在存在“事实和争端”(Case or Controversy)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美国的判例指出,原告资格的获得以其受到事实上的直接损害为前提, 6并且这种损害还被狭窄地界定在经济损害的范畴。 7综上可见,尽管两大法系的诉权理论有所差异,但在要求起诉者对讼争案件具有“直接的个人利益”方面是相同

8、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8 世纪 60 年代蒸汽机的发明引发的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大规模的开垦土地,采矿、砍伐森林,使得局部的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同时,人类将环境作为天然垃圾场,肆无忌惮地向自然界排放废弃物,造成了严重的城市和工业区的环境污染。到了20 世纪 60 年代,环境污染成了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的最棘手的社会问题,在工业化程度最高的美国尤为严重。但与此同时,人们发现政府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却经常无所作为,看来仅仅依靠行政力量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污染问题这

9、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机构掌握的资源和信息有限,不能对环境污染行为作出及时和有效地反应,并且容易受到政治压力; 8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本身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与特殊利益集团形成利益同盟,而实施错误的行为。 9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建立一种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和补充机制而存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人们在实践中也开始尝试用提起诉讼的方法迫使政府机构履行职责或者判令污染者停止污染。但是,起诉者经常会遭遇诉权问题的尴尬,因为按照传统诉权理论,个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因无“诉的利益”而不能享有法定起诉权。20 世纪 60 年代,美国学者对公共利益的诉讼保护机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种新型的诉权制度即环

10、境公益诉权制度由此诞生。1970 年美国清洁空气法率先规定:“任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人包括美国政府、政府机关、公司或个人等提起诉讼。”受美国的影响,西方各国相继确立了环境公益诉权理论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二、环境公益诉权的基本内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目前国内研究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著述已为数不少,但专门对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详加研究和界定的亦不多见。我们认为,在界定环境公益诉权时,应当注意区别环境诉权和环境公益诉权两个概念。事实上,环境诉讼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

11、11相应地,环境诉权也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权和环境公益诉权。同时,在界定环境公益诉权时也不能忽视环境公益诉讼特殊的功能定位:首先,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始终被假设发挥主导作用;其次,当政府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时,应当允许特定的国家机关和普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来监督政府勤勉执法,也应当允许公民直接对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以填补政府职能的缺位。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保护环境的首要机制,而是作为政府履行保护环境职责的监督机制和补充机制而设置的。基于此,可将环境公益诉权界定为:国家机关、普通公民或公益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坏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以有关侵害主体或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环境公益诉权是公益诉权的一种,与传统的私益诉权相比具有如下鲜明的特点:第一,环境公益诉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环境私益诉权的主体总是特定的和相对的,即仅仅限于直接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他只相对于某个案件享有诉权。而在环境公益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Suits)的制度,即普通公民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者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消除污染、赔偿遭受污染损害公民的损失,或者敦促联邦环保局履行法定义务、加强环境监管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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