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计量科学研究院整体迁建项目)回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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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计量科学研究院整体迁建项目)回填土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回填土劳务)总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且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对现场环境、施工条件、图纸及有关资料已充分了解,熟知国家、地方关于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状况,并具有承揽本工程相应的施工及经济能力,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整体迁建项目。 1.

2、2工程地址1.3工程概况本工程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搬迁新址,建设新的办公、试验综合群体工程。 现场共计7栋独立单体及部分地下车库,总计建筑面积61683.8。 1.4分包方式清包工及回填土配套所用机械(包人工、包辅材、包运输、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实际情况、包管理费、利润、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1.5分包范围本项目6#楼室内外回填土工程等。 1.6工作内容室内外素土回填包括场内机械装卸取土、汽车运输(不分土质、取土机械方式),人工配合机械分层铺设、整平,分层碾压夯实(不分方式),综合考虑各种政府行为、不可抗力造成或过程中必要的的施工间歇等,综合考虑涉土治污减霾各种相关要求实施(包含其

3、不限于道路保洁、黄土覆盖等;但不包含降尘治霾设备、防尘网的配置),综合考虑工期要求、机械设备类别投入、作业工况。 楼栋室内外28或37灰土回填,除考虑上述因素外包含白灰及灰土的翻拌拌合,不分人工机械。 第二条工期要求2.1本工程于2018年6月25日开工,2019年7月30日分包工程竣工,共35日。 2.2工期应满足建设单位及甲方总工期及阶段工期要求,若不能满足,应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 2.3经甲方合同授权人确认的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因自然灾害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致使施工不能

4、正常进行;2.4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合同授权人提交顺延工期的书面报告及相应的证据资料,甲方应于7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 乙方逾期未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第三条工程质量目标3.1乙方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3.2其它质量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4.1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贰万柒仟肆佰元整(小写?877800.00元),暂估工程量15000m?,最终总价以双方合同授权人签字确认的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 序号分项工程单位暂定工程数量全费用综合包干分项单价合计备注1室外素土回填M?950040380000

5、2室外2:8灰土回填M?15001502250003室内素土回填M?3400521768004室内3:7灰土回填M?60016096000总计(元)8778004.2本合同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结算单价: (1)建筑面积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法合同单价/元/m2(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3%)。 (2)分项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分项合同单价/元/m2(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 (3)其他计价方式/。 (4)如现场发生零星用工,全费用综合单价为技工20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 上述单价已包括完成分包工作内容所有费用,且不限于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工具机械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维护费、劳保统筹金及

6、其他社会保障费(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利润、增值税及附加等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受市场影响或政策调价而调整单价。 4.3工程量计算依据结合建筑、结构设计图纸及变更图纸,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xx进行计算。 4.4合同价款的调整约定不因市场影响或政策调价而调整价款。 4.5双方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其它约定除非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所有税费均已包含入本合同价款。 如遇税务政策变化导致税率变动、纳税人资格变更,双方根据最新政策协商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条税务约定5.1经过协商,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B项计税方法A.简易计税法B.一般计税法5.2甲方相关信息及要求 (1)单位

7、名称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注册地址 (4)业务电话 (5)银行账号 (6)开户银行 (7)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造成增值税发票无法开具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指定,电话,负责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所需信息并对其准确性及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对乙方提供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进行初验,保证开据的增值税发票清晰规范、票面信息正确。 5.3乙方相关信息及要求 (1)乙方纳税人资格为以下第A种A.一般纳税人B.小规模纳税人 (2)乙方应提供税票类型为以下第B种A.增值税普通发票B.增值税专用发票 (3)收款银行账号。 (4)开户银

8、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5)乙方应在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前15日内,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类型的增值税发票。 如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供,造成甲方延迟付款或不能抵扣,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乙方应承担甲方不能抵扣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6)乙方指定,联系电话,负责向甲方提供发票及所需资料,并配合甲方指定人员对所提供发票及资料进行初验,保证开据发票清晰规范、票面信息正确。 (7)乙方应确保提供真实的纳税人识别信息、法人授权委托书,并对提供给甲方的购销凭证、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乙方提供的帐户应与乙方单位名称相一致,若因为乙方提供帐户和户名造成”资金流、票据流、物流”不一致,而

9、造成增值税发票虚开,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价款的结算6.1过程结算办法按照当月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办法甲乙双方办理工程量预结算单,双方共同确认后,预结算单作为过程付款依据,但不作为完工结算。 6.2过程结算流程结算当月20日前乙方向甲方工长申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并签署施工任务书;甲方核算部门审核乙方申报的完成量,并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结算单;乙方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未签字确认或未对结算单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上所结算的工程量及价款。 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办法甲乙双方办理工程量预结算单,双方共同确认后,预结算单作为过程付款依

10、据,但不作为完工结算。 6.3完工结算6.3.1工程完工结算条件 (1)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乙方工完场清,其施工区域、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 (3)其他条件/。 6.3.2完工结算办法工程完工满足6.3.1款后,甲乙双方在30日内办理竣工结算;最终结算量以乙方与甲方核算人员核对并签署确认工程完工结算单;完工结算单经甲乙双方合同授权人、甲方商务经理及分公司经理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印鉴后有效。 6.3.3工程完工满足6.3.1款后,按照6.3.2款甲乙双方在30日内办理完工结算,并签署确认工程完工结算单,完工结算单经甲乙双方合同授权人签字确认并

11、加盖双方印鉴后有效。 第七条合同价款的支付7.1支付方式乙方凭借工程结算书办理工程付款,甲方在收到工程付款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阶段结算款的80%,以此类推。 待乙方承包范围内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60个工作日之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后待甲方承建的工程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之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尾款待甲方与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完成,乙方提供完成全部结算价款的增值税税票,质保期满(质保期2年)后30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1)当期发生的各种罚款、违约金等,甲方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扣除。 (2)在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前,依据国家有关税务法律法规之规定按双方确认的当期结算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

12、供足额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及所需资料以备查验。 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或顺延付款时间。 乙方不得因此停止施工作业,否则,乙方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 (3)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不能抵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甲方可采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转账汇款支付等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八条安全管理8.1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挥。 8.2乙方进场前,甲、乙双方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

13、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应配备至少1名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合同施工范围内合理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因管理不善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所造成的责任后果。 8.3乙方必须为其现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 乙方必须与其所属的所有工人签定劳动合同及国家规定的应该签订的有关文件,对因乙方不履行相关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失及政府行政部门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8.4乙方的劳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同时上报甲方,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损失。 乙方应承担作业人员因乙方或自身原因受到伤害发生的治疗、赔偿等所有费用。 否则,甲方可先

14、行垫付,并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当期进度款及结算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8.5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统一颜色、统一配发,费用乙方承担。 8.6乙方应认真履行安全施工与检查职责,及时做好施工中的安全防护工作,还应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8.7乙方应全面负责在施工中相关设施及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进入施工现场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 (2)施工过程中,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 (3)施工过程中,未按安全操作规程

15、施工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的; (4)施工过程中,如擅自拆除或更改搭设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等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8.8乙方任何人员对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如施工需要,确需拆除、更改的,乙方必须填写“防护设施临时拆除申请表”上报甲方主管工长、安全员并经栋号长签字同意,由乙方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搭设临时防护后方可拆除,拆除后乙方必须设专人看守并张贴醒目警示标识,待施工完成防护恢复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8.9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项目部同意私自拆除防护设施的行为,每发现一处对其乙方处以1000元罚款,并必须现场立即恢复。 8.10乙方对防护设施擅自拆除或更改搭设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在施工完成后对原防护设施必须立即进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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